深交所重拳!剑指“忽悠式”增持和回购,明确增持上限不得高于下限1倍

12日晚间,深交所发布增持及回购公告格式,对于增持计划和股份回购预案的信息披露作出相关规定,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董监高依法合规回购、增持股份的同时,也将严厉管控“忽悠式增持”、“忽悠式回购”行为。此次规范,重点明确了增持计划的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回购股份议案应及时申请开立回购专用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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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表示,部分上市公司在增持计划或股份回购预案的信息披露中,存在内容不完整、执行效果较差等问题,例如,对某公司董事长发布增持计划后又取消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处分,对某公司披露回购预案后迟迟不开立回购专用账户、不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及回购进展的行为发出监管函。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加大对股份增持、回购行为的监管力度,落实信息披露要求,引导相关主体依法合规增持、回购股份,切实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增持:细化对增持主体、内容、实施情况的披露要求

对于自愿性披露增持股份计划,《增持公告格式》从四个方面对相关信息披露作出具体要求:

一是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名称或姓名,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要求披露其实施完成的情况。

二是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要求相关主体制定增持股份计划时,明确披露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或区间,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说明是否存在增持价格前提,并确保其具备可执行性;明确实施期限及增持方式;说明增持是否基于其主体的特定身份以及是否存在锁定期安排。

三是增持计划实施风险,包括公司股价持续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区间、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采用融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过程中,因股价持续下跌导致已增持股份被强制平仓等。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相关风险状况,应予以及时披露。

四是增持计划实施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原定增持股份期限过半时,及时披露实际增持情况,或仍未实施增持的具体原因。拟定增持实施期限届满或完成预定增持计划后,应及时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据WIND数据统计,今年下半年以来,共有559只个股出现股东增持,参考增持金额超过5亿元的个股有14只,增持金额(估算)超过10亿元个股有中国动力、国投电力、海格通信、兴源环境、鸿特科技。

回购:明确对预案内容、审议程序、实施进展披露要求

《回购公告格式》从回购预案内容、审议程序、实施进展三个方面对相关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要求:

一是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细化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实施期限等披露要求,并要求披露提议人、提议时间、前六个月交易本公司股票情况,未来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二是回购预案的审议、实施程序及风险提示。明确上市公司终止回购预案应当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不得授权董事会决定终止事宜。

三是回购方案实施进展。明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后应及时申请开立回购专用账户,以及需履行披露进展公告义务的时点。

据深交所介绍,2017年以来,深市共有13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回购预案,但在实施过程中,有部分公司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或资金总额与计划上限差异较大。为此,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在回购中所面临的困难、实施进度不达预期的原因等进行问询,并将其中涉及恶意炒作的公司纳入信息披露审查重点名单。

据统计,深市有近600家上市公司于2018年上半年完成回购,合计回购金额达400多亿元,相较于2017年末分别上涨15.27%、14.87%,相较于2017年上半年末更是上涨46.05%、47.13%,回购积极性大幅提升。

据WIND数据统计,今年下半年以来,上市公司回购金额超过10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分别有两家,分别是美的集团(18.29亿元)、均胜电子(15.20亿元)。

来源:证券时报网公众号(ID:wwwstcncom) 记者:唐维

责编 王晓波

原标题: 深交所重拳!剑指“忽悠式”增持和回购,明确增持上限不得高于下限1倍,整肃恶炒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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