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南县运作扶贫社会效应债券违法举债遭问责

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编辑 陈星    

11月9日,财政部通报山东省沂南县、河南省新郑市违法举债问责情况。

根据通报,2016年,沂南县人民政府授权财政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沂南县扶贫社会效应债券项目。县人民政府与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沂南县扶贫社会效应债券相关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采购资金包括项目投资成本、债券融资费用及建设回报,总金额7亿元,约定了10年购买服务资金支付情况,拨付方式为财政资金拨付。

2016年12月,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沂南县扶贫社会效应债券”,募集资金5亿元。目前相关地区已进行了整改。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的规定。

山东省对负领导责任的沂南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国有林场党委书记王某(牵头负责社会效应债券工作)给予通报。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沂南县财政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副主任刘某(具体组织实施社会效应债券发行工作)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另一则通报显示,2017年2月,河南省新郑市财政局与新郑市政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9600万元,期限为1年。2017年3月,新郑市财政局再次与政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990万元,期限为6个月。目前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已进行了整改。

河南省新郑市财政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的规定。

负有直接责任的时任新郑市财政局局长貊某2017年6月因严重违纪行为被开除公职,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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