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盘10月份全国保险罚单:虚列费用仍是违规“重灾区”

较长时间以来,“虚列费用套取现金”、“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都是保险违规行为的“重灾区”,几乎呈现“三足鼎立”的态势。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今年10月份,在全国保监系统公布的100多份行政处罚结果中,涉及“虚挂业务或虚构财务资料以套取现金”行为的仍然最多,达到40份。

每经记者 胡杨    每经实习编辑 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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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较长时间以来,“虚列费用套取现金”、“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都是保险违规行为的“重灾区”,几乎呈现“三足鼎立”的态势。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今年10月份,在全国保监系统公布的100多份行政处罚结果中,涉及“虚挂业务或虚构财务资料以套取现金”行为的仍然最多,达到40份。

除此之外,“业务资料或客户信息不真实”以及“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等类似问题也多次出现,有近20例处罚与之相关。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宁威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保险属于“弱需求”,由此就催生了保险营销,包括营销员、电网销在内的渠道作用凸显。渠道费用高企的情况下,议价能力不强的保险公司就可能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方式来承担这部分费用。

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现象多发

临近下一年度的“开门红”,保险公司大多已经展开部署。东北证券分析师张经纬曾指出,“开门红”之所以能够形成,与险企自身强大的激励方案不无关系,典型的机制有提供接近全年费用预算一半的营销支持费用用于代理人及团队的激励。

如此大手笔的投入难免对保险机构的预算造成压力。这种背景之下,虚构业务以套取资金的现象较频繁地出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10月,在各地保监局披露的罚单中,涉及这一类违规行为的达到40张。而在今年9月份,有类似违规举动的机构也超过30家。

以多种不实手段“套取资金”可以算是保险市场的“痼疾”,其中也不乏数额较为巨大的案例。宁波保监局公开的处罚结果就显示,2017年8月~2018年5月,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曾与323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用于应某、蔡某等6名团队长虚挂业务,并虚列应某、蔡某等6名团队长工资绩效1537.28万元。经调查,这部分资金实际用于支付销售佣金或协助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

对此,宁波保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给予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纵观10月份的逾百份罚单,50万元的罚款金额也属于非常高的水平。

宁威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称,在西方发达国家,险企在市场中的话语权相对要强一些。而当前,国内的保险公司想要拓展市场,则需要依赖中间渠道。如果险企缺乏新业务的补充,就意味着缺少现金流入,甚至会面临倒闭的风险。

某互联网财险公司人士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坦言:“据我观察,这种较高的渠道费用确实是现实,渠道的议价能力要更胜一筹。”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渠道费用占比过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然难以保证良好的服务和充足的赔付,消费者也无法获得真正的实惠。“更需要警惕的是,险企可能因此遭遇偿付能力不足。监管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对套取资金支付佣金、维护业务的行为常抓不懈。”宁威续继续指出。

地方保监局严控从业准入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梳理,除“虚列费用”之外,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还涉及“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代理销售辖区之外的产品”、“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等,均与日常经营的细节相关,“从严监管”的态度由此可见一斑。

值得一提的是,在从业准入层面,地方保监局也同样严格。上海保监局出具的罚单显示,2016年期间,中美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两任主要负责人未取得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因而处以该公司7万元的机构罚款。

无独有偶,10月,青岛保监局也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保险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范围、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审查、规范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强化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范从业人员履职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档案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离职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将从业人员管理情况纳入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分类监管考核评价体系。

宁威认为,保险是一类复杂的金融产品,如果从业者自身都对此一知半解,那么就像无形中埋下一颗炸弹,会为日后的赔付带来很多隐患。高管任职方面,由于保险机构从资金运用到人力资源,尤其是风险管理,都与第一、第二以及其他的第三产业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跨界”而来的高管如果还按照此前的惯性思路,又缺乏扎实的保险知识储备,那么在管理保险机构的过程中就会面临诸多风险。

除“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外,保险中介机构“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情况也出现在10月的部分罚单中。按照2015年修订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责编 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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