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总额相同的情况下,调整后,单位缴费额将较大幅度减少。

每经记者 黄名扬    每经编辑 刘艳美    

四川省人社厅二级巡视员、省社保局副局长杨毅英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黄名扬 摄

5月20日,在四川“落实减税降费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现场,四川省人社厅二级巡视员、省社保局副局长杨毅英就5月1日起执行的《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回答《每日经济新闻》(简称NBD)记者提问。

NBD《实施办法》在养老保险方面有哪些重大政策调整?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有哪些影响?

杨毅英:一是降低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同比下降3个百分点,降幅达15.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降4个百分点,降幅达20%。这意味着缴费基数总额相同的情况下,调整后,单位缴费额将较大幅度减少。

二是调整了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我省《实施办法》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前个人缴费基数系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以2018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例,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而小口径平均工资的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0464元,两者相差15747元,全口径平均工资较小口径平均工资低19.6%。按缴费比例16%,以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缴费额将比以小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缴费额少2519元,低19.6%。

三是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上下限由过去的60%-100%调整到60%-300%。我省2019至2021年上下限分别为50%--300%、55%--300%、60%--300%。按此调整后,既能够减轻缴费困难人员的缴费负担,又能对缴费能力较强的人员通过多缴多得机制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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