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店铺威吓强迫顾客购买中药材,董事及店员被判即时监禁6个月

每经编辑 赵庆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15日晚间最新消息,一间参茸海味店的董事及店员以具威吓性的销售手法迫使顾客购买中药材,今日(六月十五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即时监禁六个月。本案为《商品说明条例》(《条例》)自二○一三年七月修订以来,首宗参茸海味店因使用具威吓性销售手法而被定罪的个案。

香港海关欢迎法庭的裁决,是次判刑极具阻吓作用,当中的监禁判刑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并对业界的不良份子作出清晰明确的警示。

海关早前接获举报,指一间位于旺角的参茸海味店的店员涉嫌于销售中药材期间,使用言语威吓及武力的具威吓性销售手法迫使顾客购买中药材。

经调查后,海关发现案中第一名受害人于去年三月到上述店铺光顾时被游说购买中药材,当他拒绝购买并准备离开时,遭两名被告阻止并抢去其手提电话,强行以受害人的指纹开启电子钱包功能付款。

另一名受害人亦于同月光顾该店铺,两名被告以含糊手法向她推销中药材,当受害人得悉货值比预期相差十六倍后拒绝付款并打算离开,惟被告阻止她离开,更作出指骂及用手拍打受害人。

海关提醒商户遵守《条例》的规定,而消费者于购买商品时亦应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

根据《条例》,任何商户如使用骚扰、威迫手段或施加不当影响,因而限制或损害消费者在选择及行为方面的自由,以致消费者作出交易决定,即触犯《条例》中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的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怀疑违反《条例》的事宜。

2020年6月1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30分

责编 赵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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