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子公司上诉被驳回

  紫金矿业所属紫金山金铜矿及五名被告人不服初审判决结果,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紫金矿业今日公告了该案审理最终结果。

  2010年7月,紫金矿业所属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原已缴纳的行政罚款956.313万元予以折抵,尚需缴纳2043.687万元,其他5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三到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告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原判,即: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原已缴纳的行政罚款予以折抵,尚需缴纳的罚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责编 何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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