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取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

原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对农业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一项,自《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得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并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张雯    

每经记者 张雯

2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农业部门7项。

2月22日,农业部公布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通知中提出,原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对农业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一项,自《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得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并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

关于此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初审”事项,规定申请条件为“拟进行的试验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安全证书三个阶段之一,并且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且“拟进行的试验的上一阶段已经过农业部的批准”,需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并附软盘或光盘1份)、申请表、农业部或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颁发的上一试验阶段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审批文件复印件。

“我的理解是初审肯定还是要审,不是不要初审了,而是申报单位不需要再经过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这一道手续,而是直接交给农业部来审。”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主任李国祥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个做法既减轻了地方政府负担,也减轻了业内企业负担,减少了不必要的的程序”。

责编 刘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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