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贷备案细则征求意见 存管银行要求待明确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肖乐    

每经记者 肖乐

7月7日,《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此前备受关注的银行存管属地化并未在北京的意见稿中提出。

不过,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的条件中,北京意见稿提出,网贷机构能够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安排,实现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隔离管理。

此前,上海和深圳两地明确提出了银行存管属地化的要求。

深圳需要满足的条件为,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网贷机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

上海则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海、深圳、北京的共同点在于都强化了对于银行的要求,上海和深圳明确提出了属地化的要求,北京没有提出明确要求,但不排除会有其他不一样的要求,“在当前的金融形势下,没有道理放松监管。”

“网贷资金存管对于银行的IT、运维、服务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薛洪言说道,“不是说属地化的银行就一定有实力做这个业务。现在银行对于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积极性提高,需要提一些门槛和要求,来防范风险。”

与深圳一样的是,北京意见稿也规定,网贷机构公司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一致。业内分析指出,此项要求对于一般平台来说解决难度并不大。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北京意见稿对于投资者适当性有所强化。意见稿提出,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评估,并在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文件、协议中显著位置向投资人充分提示风险。

上海意见稿中关于适当性管理的表述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审查,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深圳意见稿则未明确提出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责编 姚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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