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审:拟支持社会团体制定标准

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此外,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记者 张钟尹 

8月28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此前,一些地方、部门、企业、专家提出,应当充分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增加标准供给,并对制定团体标准予以必要规范。

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下称“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此外,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标准缺失、老化甚至“打架”等问题此前就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

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分、企业提出,前述标准分类依据不统一,标准之间的关系不清晰,建议进一步明确。

法律委员会建议这一款修改为: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法律委员会建议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责编 王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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