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深交所发布CDR上市交易实施办法

6月15日晚,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通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月15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公布“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上证发〔2018〕3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存托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和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同在15日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深证上〔2018〕28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和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6月15日

附:

上交所关于发布试点创新企业上市交易配套业务规则的答记者问

 

责编 王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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