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所发布D股上市协议通用条款,明确D股市场准入条件

中欧所发布D股上市协议通用条款,在发行人上市资格条件方面,发行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其股票应获得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高级标准准入。中欧所要求已于其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发行人还应具有良好的上市记录。同时要求初次上市的发行人还应满足如下财务指标之一:发行人过去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 万欧元,并且该发行人实施D 股发行后的预期最低市值达到5 亿欧元;或者发行人过去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达到5000 万欧元。(中国证券网)

责编 刘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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