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长春商品房须申报价格并经审批方可销售

7月30日,记者从长春市房地局了解到,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长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8月1日起,长春市所有在售的商品房(含现房)须向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申报销售价格后方可销售,否则不予网签。未申报过销售价格的项目,须补充申报价格。

长春日报31日消息,长春市房地局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申报价格规范销售。高于申报价格的房屋不予网签。

长春市房地局将对全市在售项目持续跟踪,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广大购房者如有监督、投诉相关情况,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来源:中国证券网

责编 李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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