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司法决定获表决通过 为公司回购股份“松绑” 条款将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此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相比,获表决通过的决定在内容上做出了一些明显的调整。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有关内容显示,未来,允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和范围将扩容。

决定显示,之前公司法第142条内容,将被修改如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被允许进行股权回购的情形从此前的四项扩容到了六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与此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相比,在内容上做出了一些明显的调整。例如,提请审议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中,曾规定公司可在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条件下回购股份。但最终的决定则删去了这部分内容。

此外,此前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显示,“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可进行股份回购。而获表决通过的决定则将这一部分内容调整为“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同时,记者还注意到,此次经表决通过的决定还指出,对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权,有利于促进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配套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督促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保证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责编 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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