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根据决定,将该法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删去第八条和第十四条。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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