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热评︱反不正当竞争法再修订 以法治利剑斩断“内卷”枷锁

修订不正当竞争法是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事情。法律禁止的行为是企业行动不可逾越的红线,逾越红线将受到法律制裁,其具有重大的社会指导意义。在治理“内卷式”竞争方面,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必将发挥巨大作用。

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我国首部促进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性法律制度,自1993年实施至今已有30多年。其间,经过2017年、2019年两次修改,此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完成了第三次修改。

市场处于持续变化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相应地,法律条文也需与时俱进。对比2019年的版本,笔者认为,新法精准地切中了当下“内卷式”竞争的难点,有望从法律制度层面根治“内卷式”竞争问题。

根治“内卷式”竞争,首先要解决低价恶性竞争问题。低价竞争意味着企业利润微薄甚至亏损,从商业角度看难以持续。但为何低价竞争屡禁不止?一方面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质量较差的产品成本更低,即便低价销售也能获利,这损害了消费者和正常经营商家的利益。另一方面,大型平台凭借自身强势地位,强制要求平台内商家低价参与各种促销活动,并对商家设定“仅退款”等不合理要求。平台借此扩大交易规模获取更多利润,中小商家却苦不堪言。对此,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这相当于加强了对“劣币”的监管。对于平台,新法特别指出,“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一规定堵住了平台牺牲中小商家利益以追求自身高利润的途径,更好地保障了中小商家的利益。

根治“内卷式”竞争,还需解决“链主”滥用自身市场地位的问题。制造业、工程行业的大型“链主”企业掌握着最终产品和供应链的定价权。部分“链主”企业通过拖欠账款、不断要求供应商降价、向下游经销商压货等方式,将整个产业链的利益和资源最大限度地集中于自身,从而获得不对称的竞争优势,并借此向同行发起营销战、价格战。针对这一情况,新法新增重要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有了法律保障,中小企业将拥有与“链主”企业平等对话、公平交易的机会。

根治“内卷式”竞争,解决企业之间互相拉踩的问题也至关重要。竞争越激烈、产品同质化越严重,同行之间互相拉踩的现象就越普遍。在利益诱惑下,各路网络水军、“黑嘴”或是极力贬低对手产品,或是炮制各种“小作文”抹黑企业,甚至直接攻击企业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新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未来,处罚将不仅仅针对网络“黑嘴”,其背后的利益链条也将被纳入监管范围。

此外,根治“内卷式”竞争,必须解决非市场因素干扰市场秩序的问题。合理的利润是企业决定扩大投资、继续生产的关键依据,但非市场因素改变了企业成本,为“内卷式”竞争提供了空间。例如,为本地企业“量身定制”补贴政策,将外地企业排除在外;人为制造税收洼地,使企业即便低价销售也能维持运作;为特定企业低价提供土地、资本、人力等生产要素,为其创造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等。新法纳入“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旨在排除这些非市场因素的干扰,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内卷式”竞争是市场局部失灵的体现,仅依靠企业自觉和行业自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律才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商业道德的最有力保障。新法扩大了对违法行为的监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依法及时处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商业贿赂的罚款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新设平台强制销售罚则,罚金为5万~200万元;强化了监管层级,例如,对于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的行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这能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确保监督有力有效。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事情。法律禁止的行为是企业行动不可逾越的红线,逾越红线将受到法律制裁,其具有重大的社会指导意义。在治理“内卷式”竞争方面,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必将发挥巨大作用。

 

责编 贾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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