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子公司遭合同诈骗,法院判了:被告人刘某获刑!
每经记者 黄鑫磊 每经编辑 程鹏,董兴生
7月11日,威孚高科(000581.SZ,股价19.17元,市值185.33亿元)公告称,近日,公司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刑事裁定书》,无锡中院审理刘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于7月8日生效,刘某已被判刑,相关涉案财物将依法予以处理。
2023年4月,威孚高科披露,全资子公司无锡威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国贸”)收到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单》,被告知:威孚国贸被合同诈骗一案,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已决定立案。
已计提预期信用损失16.44亿元
据《每日经济新闻》2023年4月13日刊发的《跌停,威孚高科子公司遇合同诈骗财务数字剧变早显征兆?》报道,威孚高科当时称,威孚国贸向客户就业务情况进行核查中,发现部分应收类款项不一致情形,可能被合同诈骗,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威孚高科在2022年半年报中称,威孚国贸积极拓展平台贸易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效益。财务数据显示,报告期内,平台贸易业务营收1.85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2.52%,毛利率却高达100%,而主业汽车零部件的毛利率仅为15.44%。
另一方面,据2022年三季报的资产负债表,截至2022年9月30日,威孚高科应收账款达55.28亿元,较2021年度末增加34.75亿元,增长169.18%;短期借款达39.35亿元,较2021年度末增加24.97亿元,增长173.63%。预付款项、应付账款、应交税费也出现较大增长,原因均由于平台贸易业务增加。
当时,威孚高科表示,相关风险可能导致威孚国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或坏账损失,并可能导致威孚国贸部分经营受到较大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将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在2022年年报中,威孚高科分析称,平台贸易业务不属于正常贸易业务的概率极大,在会计处理上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按照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将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自“客户”收取的销货款分别审慎认定为债权和债务,在财务报表中以“平台贸易”业务组合方式以净额列报于其他应收款。
2022年度,该平台贸易业务资金流出金额为63.46亿元,流入金额为36.04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流出净额27.41亿元列报于其他应收款,针对该项其他应收款已计提预期信用损失16.44亿元。
可回收金额未发生重大变化
受该案影响,2024年3月,威孚高科连收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和深交所下发的两份监管函。
江苏证监局查明,公司未准确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平台贸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导致所披露的2022年度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同时,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9亿元,较2021年度下滑95.39%,但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
深交所的监管函显示,深交所查明,威孚高科因贸易业务存在异常情况,对贸易业务按照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净利润调减金额2.8亿元,变动幅度为17.54%,并导致威孚高科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
据威孚高科2024年年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平台贸易业务组合余额为25.42亿元,已计提预期信用损失16.44亿元。公司结合来源于有权部门信息综合判断,平台贸易业务组合债权可回收金额未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对预期信用损失作进一步计提或重大转回。
今年4月14日,威孚高科曾披露,无锡中院审理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4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扣押、查封及冻结的在案财物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记者|黄鑫磊
编辑|程鹏 董兴生 易启江
校对|刘思琦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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