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诉江南”案大结局!法院:当事人达成全面和解,“同意不算剽窃”!此前江南方被判赔188万元

每经编辑 段炼    

9月19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金庸诉江南”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全面和解。至此,这起历时九年、波及出版行业与文学创作界,被称作“同人作品第一案”的著作权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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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源于江南早年创作的校园小说《此间的少年》。作品大量使用了金庸《射雕英雄传》等多部经典武侠小说中的郭靖、黄蓉、令狐冲、乔峰等人物名称、关系以及性格特征等元素,且案外某出版社最初出版的版本副标题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金庸以作品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16年7月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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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间的少年》早期版本 图片来源:封面新闻

因对法律定性、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等核心问题存根本分歧,一审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过双方仍未能息诉,相继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期间,广东高院并未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技术性审查,而是立足于彻底化解矛盾、定分止争。合议庭多次组织各方进行磋商,围绕“同人创作的法律边界”“著作权项下各类权利的侵权认定标准”“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以及“消除影响如何实现”等争议焦点,耐心释法明理,逐步引导达成共识。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成功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主要包括:

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

江南创作时因欠缺著作权法律知识、未事先取得金庸改编作品的许可,对金庸造成损害;

江南同意不再以原样再版《此间的少年》,如未来再版,将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独创人物名称及相关内容;

2002年由案外某出版社出版的《此间的少年》所使用的副标题“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原二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江南已履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张变动;

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原一、二审判决均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问:作为“同人作品第一案”的“金庸诉江南案”,在贵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根据贵院发布的结案信息,各方在调解协议中确认:江南创作《此间的少年》的行为,各方均同意不以“剽窃”定性;但江南创作该作品时,因欠缺著作权法律知识,没有取得金庸先生改编作品的事先许可,对金庸先生造成损害。该案是否告诉公众,“同人作品”是侵害原作著作权的作品?

本案承办人、广东高院民三庭法官李艳:本案调解协议的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经反复沟通协商确定的,体现的是各方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仅对本案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人作品”的创作形式多样,从法律层面分析,“同人作品”与原作的关系存在多种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保护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保护具体表达而不保护抽象思想,“独创性”的判断首先应限于具体表达的范畴。对于“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著作权,先要分析两者“同”的是抽象思想还是具体表达,再分析两者“同”的具体表达是否系原作作者独创,最后还要分析“同”的具体、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不侵权情形。在著作权法的侵权分析框架之下,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得出相应的结论。

编辑|段炼 杜波

校对|张益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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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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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段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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