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造假案一审判决:公司被罚款800万元,前实控人获刑6年

9月30日,金通灵发布公告称,公司因连续六年财务造假,犯欺诈发行证券罪,一审被判处罚金800万元。时任董事长、前实际控制人季伟因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其他五名相关责任人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等也被判有期徒刑及罚金。此前,2024年1月,金通灵及相关责任人已被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合计570万元。

每经记者 赵李南    每经编辑 陈俊杰    

备受市场关注的金通灵(SZ300091,股价2.92元,市值43.48亿元)财务造假案迎来了关键节点。

9月30日,金通灵发布公告称,已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一审判决,金通灵因犯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

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前实际控制人季伟因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欺诈发行证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此外,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等其他五名相关责任人也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前实控人季伟一审获刑六年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起诉书中指控,金通灵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连续六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记载虚假财务数据的年度报告,其间有四年将亏损披露为盈利,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同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称,金通灵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根据金通灵公告,这笔800万元的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7%。金通灵表示,该事项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以审计意见为准。”金通灵表示。

作为案件的核心人物,金通灵时任实控人、董事长等职务的季伟也迎来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季伟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除了季伟,其他多名时任高管也悉数领刑。

时任金通灵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袁学礼也被认定犯有上述两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金通灵时任董事许坤明则因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金通灵时任监事、财务部部长冒鑫鹏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欺诈发行证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其余被告人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告同时指出,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前被行政处罚合计570万元

此次刑事判决并非查处金通灵造假案的开端。实际上,早在一年多以前,监管部门就已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深入调查和严厉处罚。

2024年1月2日,金通灵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详细揭露了公司从2017年至2022年间令人震惊的财务造假行为。

经查明,金通灵及其子公司通过多种方式系统性地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和利润。具体手段包括: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方式,人为调节EPC总承包项目的完工进度,从而操控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收入确认;以及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业绩。

据江苏证监局调查,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长达6年实施财务造假行为。

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亿元、5.5亿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亿元、1.48亿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7亿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江苏证监局认定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相关证券法规。

考虑到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情节,江苏证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金通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封面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刘国梅 制图

责编 陈俊杰

Copyright© 2014 成都每日经济新闻社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违者必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90017  

网站备案号:蜀ICP备19004508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9002002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