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老年独居者就数千万,谁能帮他们从容老去?意定监护在国内诞生已14年,距全面落地还差“最后一公里”

2025年12月,46岁独居上海的蒋女士因病离世后,财产处理等问题引发热议。意定监护能允许成年人预先指定监护人,在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职责,但推广面临困难。当前,部分地区已出台政策,如北京通过养老服务条例,上海施行相关意见,推动意定监护发展。然而,意定监护仍面临协议缺乏统一范本、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未来需持续探索完善。

每经记者 黄海    每经编辑 董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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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存款不能直接用于治疗;身后,财产无法购买墓地⋯⋯去年12月,46岁、独居上海的蒋女士因病离世后发生的连串事件引发热议。高度“原子化”的现代社会,独居者希望能对抗孤独带来的客观风险,让意外有所兜底、让离开变得从容。

2026年1月29日,《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经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也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部分地区的养老模式摸索,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独居人群的焦虑。而一种名为意定监护的措施,也再次走进大众视野。不过,意定监护的推广依旧面临困难:如何监护?谁来监督?权利怎么认定?

“孤独经济”叠加“银发经济”撬动的巨大市场空间背后,意定监护等一系列民生政策仍待持续实践落地并优化完善。

安排后事的“年轻人”

时隔三年,再想起当时的场景,张旭(化名)还是觉得心头被“猛击”了一下。

张旭今年30岁,是一家私立医院的外科医生,此前曾在长三角某公立医院工作。

2023年春节前,张旭所在医院收治了一位高龄“白肺”患者。“就当时患者的情况而言,现代的医疗手段其实已经没什么效果了,我们能做的也只有临终关怀。患者住院的时候,有一位阿婆一直在照顾他,我以为他们是夫妻,但后面才知道他们是那种‘搭伙’过日子的关系。”

张旭说,在关于患者到底要不要回家这件事上,患者在美国的儿子与阿婆爆发了冲突:前者觉得治疗已经没有意义,后者坚持让医院治疗到最后。最终,因为阿婆没有决定权,患者被带离医院。

“他们出院的那天晚上我正好值夜班,那个阿婆坐在走廊里抹眼泪,临走前对阿公说了很多道歉的话——觉得对不起他,没能陪他走最后一程⋯⋯”这一幕印刻在张旭脑海中。人生行至终点,远在海外的血亲与朝夕相伴的“挚友”相比,难言谁才是真正的“家人”。

作为不婚主义者,张旭从那时起开始考虑意定监护。“当我的生命走到终点,我不希望我‘选择的家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一个不相关的路人,我还是想把人生最后的被动安排变成自己的主动选择。”

与张旭有类似想法的人不在少数。1月下旬,上海市普陀公证处的办证大厅里,预约办理业务的人络绎不绝。

普陀公证处是国内首家开展“意定监护”公证的司法机构。8年前,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经手国内首个意定监护生效案例。随后8年间,该公证处办理的相关委托数量不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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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女士的事情发生后,来普陀公证处咨询、办理意定监护的人肉眼可见地变多了。粗略统计,短短一个月内,算上电话咨询的群众已有近千人。普陀公证处每日排班的人员配置中,也已固定配备一位可提供意定监护咨询的公证员。

“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年轻人’变多了。但这个‘年轻人’指的是40岁、50岁左右的群体。以前我们服务的大多是70到90岁的老人,现在年龄段是往下走的。”谈及近期的感受,普陀公证处一位公证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称每经记者)如是说。

在一些从业者看来,未来咨询意定监护的中年群体会更多。“你可以看到蒋女士事件的评论区,里面相当一部分都有可能是日后的委托人。”上海某公证处一位资深公证员表示。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中国一人户家庭超过1.25亿户。而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的抽样调查,2024年,中国一人户在各类家庭规模中,占比接近20%。据央广网报道,数据显示,我国空巢老人占比已达59.7%,人数突破1.8亿,其中完全独居老人数量突破3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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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不为外界熟知的制度

在中国,意定监护的概念可以追溯至2012年。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中首次提出“老年人意定监护”的概念。此后,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首次确立“意定监护”制度,将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从老年人扩大到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随着2021年“意定监护”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正式施行,最终,我国形成了“成年人可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意定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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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通俗的话来讲,意定监护是一种法律制度,允许成年人在自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书面协议预先指定信任的人或组织作为未来监护人。当本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指定的监护人履行照顾生活、医疗救治、管理财产、代理民事活动等职责。

不过,尽管意定监护的概念已提出十余年之久,对大部分人来说,这仍是一个相对陌生的词语。

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文庆在2017年之后开始关注意定监护,几年来,陆续经手了十余起意定监护案件。“虽然向我们咨询的人逐渐增多,但实际上咨询者本身对意定监护这项制度还是没有多少真正的概念。”

北京市百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施连吉有同样的感受。“就来我所咨询的客户来看,许多人对意定监护的概念还并未了解,客户还是集中在老年人,容易与遗产继承混淆。”

上述上海某公证处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表示,在其接触的委托人中,除遗嘱处理外,问得最多的还是“意定监护究竟可以做什么”以及“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难寻的意定监护人

赵婷(化名)在某公证处工作,拥有多年意定监护公证经验。据她统计,绝大部分委托人没能完成意定监护,都与找不到“监护人”有关。

一个需要辨明的事实是,意定监护的监护人并不等同于委托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由此导致的矛盾也客观存在——委托人想要自己的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担心监护人不能照顾好自己、会侵害利益;受托的监护人则会考虑,自己付出了这么多,能获得什么收益,担心白白付出。

委受双方有着相似的顾虑——金钱面前,人性能否经得起考验。

施连吉接触的咨询客户中,“信任顾虑”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不少客户担心,即便指定亲友作为监护人,自己失能后对方也可能怠于履行职责,甚至侵占财产、擅自处置房产,而自己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维权。

刘文庆也曾遇到这类当事人,她给出的解法是“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抚养协议”的双保险方案。此外,一些公证处则会介入对委托人财产的托管,尽可能减少双方在经济方面的顾虑。

亲友尚且如此,对无亲属的老年群体来说,信任难题更难跨越。“特别是像七八十岁的(独身)老人,可能终身不婚、没有小孩,总归是有些自己的性格特点。让他们相信另外一个人比较困难。”赵婷向每经记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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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婷所在单位制作的“人生三阶段”图示,意定监护是其中一部分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信任危机背后,政策层面仍缺少对监护人进行资质审核及行为监管的明确规章制度。大部分情况下,监护人资质都需要受理机构的一线人员依照经验进行甄别,排除过往有犯罪历史的监护人。至于针对监护人的监管,则没有统一的安排。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智慧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指出,目前民法典未明确不得担任意定监护人的情形,当前各地试行的政策中也未细化监护能力认定的职业机构的具体标准,对监护人的监管不够完善。

权责不对等的关系

就算委托人一开始找到了意定监护人,也不意味着意定监护设立流程可以顺利推进。

社交网络上的一些经验贴中,有咨询过意定监护的委托人发帖,言语间直指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刁难”监护人。但赵婷觉得,某种程度上看,这种“刁难”是必须的。“我们在设立初期就会反复告诫,一方面是在考验他们的信任基础,另一方面是提前给监护人做心理准备。”

“意定监护的设立是一个长期的职责,对监护人来说,收益和责任并不匹配。因为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决定选择权优先,对应的责任也优先。承担义务必定会有体力、精神和经济付出。此外监护人也可能会面临外界的舆论压力,比如有些人会认为监护人就是‘图钱’。一些怕麻烦的监护人也会因此解约。”赵婷说。

“监护人”与“照顾人”“抚养人”存在实质区别,非近亲属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义务。但在一些委托人眼中,监护往往与日常照料等挂钩。传统的人情世故下,一些监护人也被强加上了“子女”的角色,承担额外的职责。

“时间推移,监护人的一腔热情与长期坚持之间也有可能产生冲突。中国有句古话叫‘久病床前无孝子’,亲生子女有时都坚持不下来,尤其是当老人的体力衰弱或没什么财产,一个非近亲属要勇于担当,有时还要面临外界的误解,身心压力都很大。”赵婷补充道。

除了委受双方之间的变数,受托人与委托人亲属之间的潜在风险也是需要直面的问题。误解、谩骂、报警、纠纷、诉讼⋯⋯这在意定监护领域并不是小概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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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黄海 摄

赵婷举了一个常见的情况:在办公证时,如果年轻的委托人要让非近亲属做意定监护人,公证员一定会告知他/她的父母,尽到告知义务。

“我们要提示,存在委托人陷入昏迷,受托人尽心尽力尽到监护义务,但委托人父母出来指责受托人是个骗子的情况。比如有的委托人说‘假如不能救了就提早拔管’,监护人尊重意愿。这时候就会有委托人的家长出来说‘我的孩子怎么能拔管’,并产生纠纷。”

“有些监护人和我们见过面后觉得心理压力比较大,也可能跟委托人要求暂缓,再想一想,后面可能就不会再来了。”赵婷说。

各界参与的“持久战”

不考虑个人及其社会关系的影响,当一份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会因为效力的认定而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些受访的法律工作者认为,当前的意定监护协议起草缺乏统一范本。不同律师、公证机构制定的协议内容差异较大,监护权的起止时间、财产处置的具体范围、监护人的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都缺乏明确界定,容易引起纠纷。

也有律师指出,此前民政、司法、公证、医疗、金融等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这导致监护人资格等信息无法被及时查询,易引发重复诉讼和部门间推诿,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尽管法律并没有规定意定监护协议一定要经过法院审判才成立,但刘文庆经手的案子,最终都要法院审判才能成立。刘文庆解释称:“实践中仅凭两人之间的意定监护协议是不能获得认可的。因为其他部门无法判断协议的真假、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确认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个好消息是,部分地区已经有所行动。

2026年1月29日,《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经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规除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鼓励老年人按民法典规定与个人或组织协商确定意定监护人外,还明确民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为老年人获得信息咨询、法律援助、公证等服务提供帮助和便利。

2025年12月初,上海发布“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并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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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提到,市民政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大协议书示范文本的推广力度,支持和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协议,保障各方权益,并将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市级老年人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

在赵婷看来,上海此次颁布的新规主要解决了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是通过引入民政部门、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帮助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部门分担了见证的压力;其二,是帮助扫清了以往进程中各部门协调上的一些阻力。

“此次统一办理标准,解决了‘流程不规范’的问题;搭建信息备案平台,实现了公证机构、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破解了‘履行难’的困境。”施连吉觉得,“未来国家应该会逐步出台全国统一的意定监护管理办法,以及全国性信息备案平台的建设标准,实现机构间的信息共享,解决跨区域认可问题。”

从个案走向监护社会化

意定监护的发展浪潮下,一些新的行业和服务也在悄然诞生。

文字工作者夏沫(化名)今年60岁,爱人因病离世后,她独居上海。夏沫愿意考虑为自己选择一位意定监护人,但谁来担任监护人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比起个人,夏沫更希望有一套社会监护系统。

“从小处说,我们需要有一支训练有素的护理队伍,满足我的照料需求;从大处说,我希望能有一套居家养老系统,很多老人是不愿意离开家的,这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

在多位法律界人士看来,监护社会化将是未来的一大趋势。

“从当下的人口结构推断,未来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的比例会逐年递增,就会催生一些社会组织去解决无人监护的问题。这在将来会诞生一种职业群体,让寻找监护人变成一种付钱购买社会监护的服务。”赵婷分析道。

上海新政颁布后,一批养老机构和金融机构开始下场开展“意定监护+”的相关实践,比如意定监护+信托、意定监护+房产等模式。

一位意定监护领域的先驱人士向每经记者介绍,在上海地区以房养老仍是大部分独居老人的主流选择,像夏沫一样想居家养老的人不在少数。“大部分老人都是普通家庭,财产结构往往是一套房加上少量存款。如果他们想改善养老质量,就需要把房产变现,但一些老人又不想搬走。”

针对这部分人群的需求,一些与市场经济结合更紧密的方式正在研究中。比如将老人房产变现的需求和二手房刚需买家匹配,以时间换空间:老人将房产以优惠价格出售给买家,买家获得房屋所有权,老人获得直至其离世的居住权。同时老人与社会监护组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购房资金交由公证处监管,根据老人需求辅助支付日常开销和社会监护组织酬金等等。待老人离世,居住权废止,房产将自动移交给买家。

“老人养老资金的问题解决了,年轻人买房的困难有新解法了,二手房交易市场也盘活了。但当下唯一的瓶颈在于不动产登记部门往往并不受理对非近亲属的居住权登记。”上述人士称。

一切还在探索中,无论是流程打通还是合规管理,都急需相关的监管细则落地。

“新政毕竟更多是纲领性规定,其指出金融机构要强化对金融产品的合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探索对不动产登记的管理。这些重要事项确实需要明确的细化标准,否则将会出现新的问题。新政的有效期只有两年,相信经过两年的探索与实践,届时会发布标准更清晰、流程更细化的规定。”刘文庆说。

责编 董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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