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交易系统接入新规今起实施,划定多项禁止性红线:私募接入交易系统迎严监管,券商需按季度报送相关情况

每经记者 王海慜    每经编辑 叶峰    

8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为加强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市场公平,《规范》要求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入服务实现全程管理、穿透管理,公平对待交易信息系统接入客户,不得为特定接入客户提供技术或者业务资源差异化安排。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规范》专门对接入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的私募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信息系统提出了具体要求。

要求券商对客户身份、资金来源、交易行为等实施穿透管理

 《规范》共五章33条。第二条明确指出,证券公司为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交易信息系统接入服务,适用本规范。而交易信息系统接入是指证券公司通过提供信息系统接口等技术手段,与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的交易指令生成系统或者功能(以下统称外部信息系统)交互,接收并处理客户交易指令的行为。

 《规范》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一是明确证券公司实施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的资质条件和接入客户范围;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实施交易信息系统接入,应当满足相应的组织管理、合规风控与信息技术要求;三是对接入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信息系统提出要求。

《规范》对证券公司实施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的全程管理要求可概括为:一是从尽职调查、测试验证、事前审查、签署协议、交易监测、异常处理、持续跟踪、应急处置、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全程管理要求;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对客户身份、交易账户、资金来源、交易行为等进行穿透管理,做到实质识别、持续监控和有效管理;三是明确向客户提供外部信息系统接入软件的技术服务商应当遵守的要求。

划定一系列禁止红线:券商不得存在这些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范》明确了证券公司及客户实施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的禁止性要求。

具体而言,《规范》对相关禁止性要求有以下安排:

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实施交易信息系统接入,应当采取有效手段防范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对客户信息和外部信息系统进行验证,拒绝未经验证的客户及外部信息系统接入。证券公司应当持续加固相关信息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阻断未经证券公司验证授权的接入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客户的信息系统应当部署于安全可控的环境,充分评估系统运行环境可靠性,制定专门应急处理方案,并告知证券公司;不得部署在证券公司机房内,避免对证券公司的交易信息系统产生不当影响;不得通过局域网接入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规定,向客户提供外部信息系统接入软件的技术服务商,不得使用第三方公有云、公有资源虚拟机、公有云桌面等公共共享算力环境,安装、运行交易终端软件及交易指令生成系统;技术服务商不得向未经证券公司认可、未纳入证券公司外部接入管理的第三方,提供用于生成、接收、转发、解析证券交易指令的接口或文件交互等交易接入服务。

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不得向证券交易场所申报未经证券公司审核通过的外部信息系统交易指令,确保外部信息系统交易委托符合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相关业务规则要求;(二)不得将本公司交易信息系统的管理责任让渡给客户;(三)不得通过为特定客户购入信息系统等其他方式或技术手段规避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管理要求;(四)不得为场外配资、违规出借账户、违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活动等行为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五)不得通过修改本公司交易系统参数等方式对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系统产生不良影响或出现交易不公平等情形;(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场所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存在下列情形的客户提供交易信息系统接入:(一)客户近三年存在场外配资、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存在有关违法违规情形;(二)违规将外部信息系统转让、出借给第三方使用或者为第三方提供交易接入;(三)因交易信息系统接入有关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被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以及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与此同时,第二十五条还明确指出,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利用交易信息系统接入开展场外配资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得违规招揽客户或者处理第三方交易指令,不得违规转让、出借自身投资交易系统或者为第三方提供系统接入。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存在上述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该客户交易信息系统接入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报告。

券商需每季度报送私募交易信息系统接入情况

此外,《规范》还对证券公司备案及持续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备案管理流程及时限;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要求;三是明确两协会对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交易信息系统接入情况进行自律管理;四是规定证券公司终止接入的情形及后续处理。

具体而言,《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已完成交易信息系统接入备案的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交易信息系统接入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告上一年度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的有关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交易信息系统接入客户数量、资产及交易规模、信息系统接入服务合规与风险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执行本规范规定的情况。

 《规范》还对机构在交易信息系统接入中的持续管理规定做出具体要求。第三十条指出,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在交易信息系统接入中存在违反本规范行为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严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交易信息系统接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要求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媒资库

责编 王海慜


Copyright© 2014 成都每日经济新闻社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违者必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90017  

网站备案号:蜀ICP备19004508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9002002025号

新闻职业道德监督热线:400 889 0008 邮箱:zbb@nb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