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险资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征言

12月23日,保监会发布消息称,为了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空间,提升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拟修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目前已形成《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每经编辑 每经实习记者 袁园    

每经实习记者 袁园

 12月23日,保监会发布消息称,为了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空间,提升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拟修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目前已形成《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投资计划采取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具有明确的还款安排。采用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的,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此外,《意见稿》还对受托人的身份、信息披露和风险准备金做了规定。

首先,《意见稿》规定,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这里的受托人主要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其次,信息披露必须准确、及时。《意见稿》指出,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整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准确、及时、规范报送有关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监督情况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稿》对风险管理也有明确要求:受托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风险准备金从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计提比例不低于10%,主要用于赔偿受托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受托合同、未尽责履职等给投资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今年以来,随着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险企规模的不断扩张,保监会对险资的投资渠道也在放宽。

7月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并表示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市场需求,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打造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新引擎的重要举措。

9月1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扩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空间,满足保险资金配置需求,促进保险资金直接对接存量资产,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编辑:姚茂敦 审核:赵庆  终审:涂劲军)

责编 姚茂敦

Copyright© 2014 成都每日经济新闻社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违者必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90017  

网站备案号:蜀ICP备19004508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9002002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