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提请仲裁 要求欣泰电气赔偿7138万元

兴业证券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欣泰电气赔偿因其违法违规对其造成的相关损失。

每经编辑 朱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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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朱万平

欣泰电气(300372)9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争议仲裁案仲裁的通知。兴业证券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欣泰电气赔偿因其违法违规对其造成的相关损失。

公告显示,兴业证券曾在2013年12月18日与欣泰电气签订《承销协议》,其中第十五条约定:“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应当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为终局,对本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兴业证券依据此项规定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了仲裁申请,其中欣泰电气是第一被申请人,公司原副总经理的王建华、原总经理孙文东、现任总经理刘桂文为第二、第三和第四被申请人。仲裁请求包括要求欣泰电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2138万元;赔偿兴业证券对投资者先行赔付产生的损失,金额暂定5000万元;赔偿兴业证券因被欣泰电气违约而额外赔偿或支出的费用,包括制订先行赔付方案、设立赔付专项基金而发生的律师费、顾问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兴业证券表示,欣泰电气及相关负责人员故意隐瞒或编造虚假事实,故意向其供存有虚假记载的材料,致使公司未能发现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从而导致公司被证监会处罚。根据证监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欣泰电气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承销协议》 的约定和承诺,构成严重违约。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因欣泰电气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将有权请求兴业证券赔偿其损失,目前已有投资者向兴业证券提出此种权利主张或威胁提出此种权利主张。为此,公司已于2016年7月9日发布相关公告,拟出资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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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何建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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