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行原董事长胡怀邦案一审:受贿案值达8552万元

每经编辑 步静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受贿一案。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怀邦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怀邦利用担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获取及增加银行授信额度、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入股商业银行以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8552.4008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怀邦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胡怀邦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据中纪委网站今年1月消息,胡怀邦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交织的腐败典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胡怀邦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人民日报、中纪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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