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征求意见:实行粮食召回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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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是在国家粮食局对2004年7部委联合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后形成的。与《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相比,《征求意见稿》更突出粮食经营质量管理、粮食检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内容。

其中,第二十四条指出,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粮食质量数据库和质量分析模型,实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预报等。

第二十五条指出,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

责编 刘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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