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账户、香港酒店下单、对倒、虚假申报……首例沪港通跨境操纵股票案曝光
每经编辑 何小桃
证监会3月10日公布对两宗操纵市场案的处罚决定,一起是唐汉博跨境操纵“小商品城”案,这也是首宗利用沪港通跨境操纵市场案件,一起是唐汉博、唐园子等操纵市场案,证监会依法从重对涉案当事人作出了顶格行政处罚,两案罚没款合计逾12亿元。而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更是曝光了两起案件的诸多细节,4个账户、香港酒店下单、对倒、拉抬、虚假申报……
唐汉博跨境操纵“小商品城”案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汉博、王涛)
〔2017〕21号
当事人:唐汉博,男,1973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王涛,男,1986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唐汉博、王涛等跨境操纵“小商品城”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唐汉博、王涛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3月2日,我会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唐汉博、王涛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汉博、王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实际控制账户情况
2016年2月4日至6月23日(以下简称控制期间),唐汉博实际控制“唐汉博”、“王涛”(两个同名账户)、“桂某选”等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具体情况如下:
“唐汉博”账户于2013年9月11日开立于香港越秀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证券),2015年1月6日申请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王涛名下账户之一(以下简称“王涛”建银账户)于2015年12月21日开立于香港建设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并于同日申请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另一账户(以下简称“王涛”太平账户)于2016年1月13日开立于太平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桂某选”账户于2015年9月9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贵阳中华北路证券营业部。
上述四个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唐汉博及其妻子李某怡账户,“桂某选”账户及“唐汉博”账户下单设备隐匿于唐汉博家中,“唐汉博”账户及“王涛”建银账户、“王涛”太平账户、“桂某选”账户在主要操纵期间逐日下单地址高度一致,其中在香港某酒店下单时间与唐汉博、王涛入住时间完全匹配,王涛入住酒店费用全部由唐汉博支付。王涛于2016年6月7日被限制出境后,“王涛”太平账户仍在香港下单。“桂某选”账户交易及对应三方存管银行使用设备的MAC地址与唐汉博银行卡使用MAC地址重合。越秀证券提供的电话委托录音显示,“唐汉博”账户由其本人下单。综上,账户组在控制期间由唐汉博实际控制使用,王涛为其操盘手。
二、唐汉博控制账户组跨境操纵“小商品城”
2016年2月4日至6月23日,账户组在56个交易日中交易“小商品城”,期间累计买入460,185,283股,成交金额3,388,514,081.57元,成交均价7.36元,累计卖出460,185,283股,成交金额3,438,333,561.03元,成交均价7.47元,至期末无余股。
2016年2月4日至4月26日为主要操纵期间,共计53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间47个交易日中交易“小商品城”,其中31个交易日账户组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其中10个交易日账户组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20%。2016年4月27日“唐汉博”账户被限制交易。2016年3月2日账户组达到最高持仓135,782,307股。账户组采用日内反向交易、对倒交易、操纵开盘价、盘中拉抬、尾市拉抬、虚假申报等多种手法操纵股价,其中21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29个交易日存在日内反向交易行为,11个交易日撤回申报股数占申报股数比例超过50%。经查,唐汉博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在2016年2月4日至6月23日操纵“小商品城”共计获利41,884,236元,操纵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阶段
1.初步建仓阶段(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15日)
2016年2月4日至15日,账户组中“唐汉博”账户与“王涛”建银账户累计申报买入“小商品城”14,291,000股,成交10,728,432股,成交金额为66,801,940.04元,占期间市场成交量的18.43%。
2.拉高式建仓阶段(2016年2月16日至2月18日)
2016年2月16日至18日,账户组通过拉涨停、封涨停、操纵开盘价、虚假申报、盘中拉抬,对倒等方式,实施操纵行为。其中,2月17日9:33:05至10:22:41,“王涛”建银账户与“唐汉博”账户申报买入“小商品城”46笔共计30,854,600股,申报价格由6.65元逐步上升至涨停价7.29元,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比例为33.55倍,申报数量占申报时前5档买入申报总量比例为40.88%。该股10:23:46至11:06:49连续涨停。13:14:09至13:38:11,“唐汉博”账户及“王涛”建银账户以7.24元至7.29元价格申报买入21笔,共计17,677,900股,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7.72倍,其中主动成交10,658,773股,主动成交占账户组申报量的比例为60.29%,13:38:30至13:41:16该股再次涨停。当日该股涨停板打开后,账户组中“唐汉博”与“王涛”建银账户于13:43:39至13:51:52申报买入10笔5,860,100股,其中4,900,000股以涨停价7.29元申报,以涨停价申报时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1,502,860股,成交4,900,100股,该股被封死在涨停板。2月18日,账户组中“唐汉博”账户申报卖出57,328,500股,成交7,363,680股,成交均价7.4元,其中5,094,720股为“王涛”建银账户买入,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为4.85%。当日集合竞价阶段,“唐汉博”账户以7.59元至7.6元申报买入541,000股,占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比例为20.93%,占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价位(指账户组最低申报价格,下同)以上买入量比例为75.91%,于9:19:25前全部撤单,当日该股以7.44元价格开盘,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2.06%。11:19:19至11:27:09,“王涛”建银与“唐汉博”账户以7.29元至7.68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11笔共计10,500,000股,其中8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其中4,500,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0.1元至0.19元,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8.35倍,为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478.87倍,主动成交6,115,279股,占账户组申报量比例为58.24%,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7.29元,最后一笔成交均价为7.64元,上涨幅度为4.8%。
3.初步卖出获利阶段(2016年2月19日、2月22日)
2016年2月19日、2月22日两交易日“唐汉博”账户卖出“小商品城”共计成交33,736,253股,成交金额246,651,027.19元,成交均价7.31元,“唐汉博”账户、“王涛”建银账户买入成交7,377,401股,成交金额53,789,700.09元,成交均价7.29元。截至2016年2月22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62,087,992股。2月19日“唐汉博”账户即以7.3元价格申报卖出56,843,252股,成交22,843,252股,“王涛”建银账户及“唐汉博”账户以7.18元至7.3元价格反向申报买入1,2410,000股,其中7,760,000股处于买2至11档。2月22日,“唐汉博”账户、“王涛”建银账户间对倒2,814,086股,当日市场成交量为55,981,324股,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5.03%。
4.维持股价阶段(2016年2月24日至2月25日)
2016年2月24日、25日为维持股价阶段。2月24日10:04:34至10:05:16,“王涛”建银账户以卖4至6档7.27元至7.29元价格挂出三笔卖单共计2,700,000股。14:28:34至14:59:30“唐汉博”账户以7.17元至7.44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29笔共计23,513,900股,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申买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为55.71%,账户间对倒1,251,913股。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由7.19元上涨为7.43元,上涨幅度为3.34%。
2月25日9:36:32至10:04:46,“唐汉博”账户申报买入19笔8,320,100股,申报价格由7.23元逐步提高,最高申报价格为7.6元,高于当日市场最高成交价,其中17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其中5笔2,500,000股,申报价格高于或者等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申报数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申买排名第1位,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比例40.76%,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725,492股,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申买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42.96%,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由7.24元上涨至7.43元,上涨幅度为2.62%。午盘该股随指数大幅下跌,“唐汉博”账户以2至11档6.81元至7.05元价格垫单,申报买入7,500,000股,成交3,703,516股。
5.再次拉升股价阶段(2016年3月1日至3月2日)
3月1日至2日,账户组通过对倒、拉涨停、封涨停、虚假申报撤单、操纵开盘价等方式再次拉升“小商品城”股价。其中,3月1日13:15:42至14:23:34“唐汉博”“桂某选”账户以6.62元至涨停价7.12元价格申报买入38笔23,570,000股,其中25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14:23:34,该股首次触及涨停板。14:28:44“唐汉博”账户以7.09元价格申报买入1,000,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411,700股,14:34:20至14:34:51“唐汉博”账户以涨停价7.12元价格申报买入2笔1,960,000股,分别于14:36:00、14:36:05全部撤单。该股打开涨停后,14:51:57“唐汉博”账户以7.12元价格申报买入1笔999,900股,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180,885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5.53倍,全部主动成交,将涨停价以下申卖单全部买入。14:53:39至14:53:43,“唐汉博”账户以买1档7.12元价格申报买入5,000,000股。14:53:39该股被封死在涨停板上。
3月2日,“唐汉博”账户与“王涛”建银账户申报买入“小商品城”77,692,000股,成交32,379,095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3.32%,成交均价7.43元,“桂某选”账户及“王涛”建银账户以7.5元至7.6元价格申报卖出5,800,728股,成交2,706,139股,成交均价7.5元,其中1,669,245股为“王涛”建银账户买入。9:16:51至9:22:53,“唐汉博”账户以7.15元至7.3元(高于前收盘价0.03至0.18元)申报买入1,540,100股,9:18:27将7.15元申买单440,000股全部撤单,账户组申买量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申报价位以上买入量比例为85.57%,成交1,100,100股,占集合竞价阶段市场成交量的79.32%。9:44:56至14:59:03“唐汉博”账户与“王涛”建银账户以7.1元至7.65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85笔共计76,151,900股,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最高价差为0.1元,最高申报价格高于当日市场最高成交价,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申买排名第1位,账户组申买量为申买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5.36倍。拉抬过程中账户间对倒1,669,245股,以在连续拉抬中明显不能成交的低档位(4至13档)申报9,000,000股,低档位申报全部未成交,并在低档位形成堆单,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申买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为34.54%。其中10:55:55,“唐汉博”账户以7.44元价格申报买入1,000,000股,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7.34元,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为7.44元,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336,816股。前述时段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由7.11元上涨至7.53元,上涨幅度为5.91%。尾盘14:51:44至14:58:56,“唐汉博”账户与“王涛”建银账户以7.59至7.65元账户申报买入“小商品城”7,300,000股,其中4笔3,200,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瞬时拉升价格。
6.卖出获利阶段(2016年3月3日)
3月3日,该股开盘价7.45元,收盘价7.32元,最高价7.64元,最低价7.25元。当日“唐汉博”账户、“王涛”建银账户以7.4元、7.45元申报卖出“小商品城”103,394,315股,成交99,896,915股,申卖成交股数占申卖量比例为96.62%,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为60.91%,成交金额743,580,250.06元,成交均价7.44元,“唐汉博”“桂某选”账户以7.38元至7.4元申报买入13,318,300股,成交4,500,318股,成交金额33,298,660.02元,成交均价7.40元,其中4,129,500股为“王涛”建银账户卖出,账户组间对倒股数,占账户组买入成交数量比例为91.76%。
(二)第二阶段
1.维持股价阶段(2016年3月4日至3月16日)
3月4日至16日,账户组以对倒、盘中拉抬、虚假申报等方式维持、拉抬股价。3月4日,“唐汉博”账户与“王涛”建银账户申报买入“小商品城”11,569,900股,成交8,005,973股,成交金额56,300,771.47元,成交均价7.03元。
3月7日,13:13:18至13:13:38“唐汉博”账户以卖1至4档申报卖出“小商品城”2,850,000股,13:13:50至13:15:10“王涛”建银账户申报买入2,500,000股,全部主动成交,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为6.13%。13:18:21至13:21:51,“唐汉博”账户申报卖出2,196,273股。
3月8日09:41:35至14:53:51,账户组中“唐汉博”账户和“王涛”建银账户以6.81元至7.21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22笔共计20,809,000股,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申买排名第1位,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6.17倍,成交9,515,978股,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由6.95元上涨至7.17元,上涨幅度为3.17%。
3月9日“唐汉博”账户共计申报买入“小商品城”12,775,000股,成交4,668,606股,成交金额33,631,626.97元,成交均价7.20元。9:42:20至9:55:57“唐汉博”账户以7.09元至7.24元价格申报买入11笔8,719,0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6,651,142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76.28%,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由7.09元上涨至7.26元,上涨幅度为2.40%。13:52:04至13:53:02“唐汉博”账户以7.2元申报买入4笔470,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0.09元至0.13元,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申报第1档申报量的的3.32倍,全部成交,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申买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为88.01%。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由7.07元,最后一笔申报成交均价为7.17元,上涨幅度为1.41%。3月10日,“唐汉博”“桂某选”账户及“王涛”建银账户以6.99元至7.13元价格申报卖出14,433,332股,成交7,252,507股,成交金额51,581,057.95元,其中4,885,775股为“王涛”建银账户买入,“唐汉博”账户及“王涛”建银账户以6.99元至7.17元价格申报买入18,759,900股,成交10,100,350股,成交金额71,765,494.09元,成交均价7.11元,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为12.66%。
3月11日,“唐汉博”账户、“王涛”建银账户以6.88元至6.98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6,214,0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4,380,200股,占账户组申报比例为70.49%,成交股数1,833,800股,其中1,103,000股为“唐汉博”账户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4.12%。
2.再次拉升股价阶段(2016年3月17日至3月18日)
3月17日、18日,账户组通过盘中拉抬等手法持续买入推高股价。3月17日,账户组申报买入“小商品城”17,100,0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4.95倍,成交12,122,637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26.71%。
3月18日,“王涛”建银账户及“唐汉博”“桂某选”账户以7.11元至7.6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111笔共计87,372,300股,成交43,861,834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35.55%,成交金额328,359,522.68元,成交均价7.49元。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由7.11元上涨至7.55元,上涨幅度为6.19%。
3.卖出获利阶段
3月21日,“唐汉博”“桂某选”账户以7.6元价格申报卖出“小商品城”40,896,242股,成交16,194,142股,成交前撤回申报24,702,100股,占账户组申卖量的60.40%,14:57:37至14:58:02“王涛”建银账户以7.6元价格申报买入2,000,000股,买入“桂某选”账户申卖单1,997,100股,全部主动成交。
(三)第三阶段
1.加仓阶段(2016年3月23日至3月29日)
3月23日至29日,账户组通过日内双向申报、对倒、高买低卖等方式操纵股价,期间累计买入“小商品城”28,452,559股,累计卖出13,163,748股。
3月23日,“唐汉博”“桂某选”账户以7.54元至7.79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56,937,000股,成交13,588,551股,“王涛”建银账户以7.62元至7.8元价格申报卖出15,000,000股,成交9,868,100股。
3月29日,“唐汉博”“桂某选”账户及“王涛”建银账户以7.33元至7.47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25,608,100股,成交14,385,123股;“桂某选”账户以7.47元价格申报卖出3,502,437股,成交3,122,700股,其中3,005,800股为“王涛”建银账户买入,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6.78%。
2.逐步卖出阶段(2016年3月30日至4月8日)
3月30日至4月8日系账户组逐步卖出“小商品城”阶段。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25,024,119股,累计卖出53,486,976股。
3月30日,该股开盘价为7.41元,收盘价为7.59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2.71%,当日市场成交57,500,959股。
3月30日账户组采取大单托盘,小单主动成交方式及对倒方式维持推高股价,再反向卖出。“唐汉博”“桂某选”账户及“王涛”建银账户申报卖出15,745,737股,成交12,985,637股,占申报量的82.47%,成交金额98,023,149.5元,成交均价7.55元。其中4,087,000股为“唐汉博”账户买入,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7.11%。
3月31日,账户组采取相同方式维持推升股价,“唐汉博”账户和“桂某选”账户以7.59元至7.7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34,590,700股,撤回申报27,727,932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80.16%,成交6,862,768股,成交均价7.68元。“唐汉博”账户和“王涛”建银账户以7.63元、7.7元价格卖出申报18,686,000股,成交14,686,000股,占申报量比例为78.59%,成交均价7.70元,其中2,773,654股为“唐汉博”账户买入,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77%。
3.加仓拉抬股价阶段(2016年4月11日至4月14日)
4月1日,“唐汉博”“桂某选”账户及“王涛”建银账户以7.61元至7.7元价格申报买入15,335,800股,成交9,394,358股,成交均价7.65元。“唐汉博”账户以7.61元至7.68元价格申报卖出27,043,258股,成交19,203,258股,成交均价7.65元,其中7,205,329股为“王涛”建银账户、“桂某选”账户买入,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9.87%。
4月5日09:33:03至09:35:41,“唐汉博”账户以买1至2档(低于卖委托第1档0.01元至0.02元)申报买入“小商品城”9笔共计7,180,000股,申报价格由7.78元逐步上升至7.87元价格,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1,048,388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6.85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2,540,943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2.83倍,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由7.79上涨至7.87元,9:36:16开始逐步撤单,成交前撤回申报5,445,489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75.84%,最短驻留时间为38秒。9:36:57至10:22:47“桂某选”账户申报卖出35笔7,632,259股,申报价格由7.9元下降至7.75元,成交4,527,770股,成交均价7.83元。
4月6日“唐汉博”账户10:40:45至10:51:51申报卖出“小商品城”2,199,814股,成交2,084,311股,成交均价7.84元。4月8日“王涛”建银账户13:35:41至13:37:13以7.7元价格申报卖出5,000,000股,全部未成交。
4月11日至14日,账户组通过对倒、盘中拉抬、双向申报、虚假申报等方式拉抬股价。
4月11日,“唐汉博”账户及“桂某选”账户以7.66元至7.85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69笔共计55,400,300股,成交18,066,458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26.85%,成交金额140,498,265.46元,成交均价7.78元。“王涛”建银账户以7.7元至7.8元价格申报卖出17,000,000股,成交8,000,000股,成交金额62,401,420.61元,成交均价7.8元。
4月12日,“唐汉博”“桂某选”账户及“王涛”建银账户以7.64元至8.1元价格累计申报买入21,154,700股,成交12,287,241股,成交金额95,872,675.97元,成交均价7.80元,“王涛”建银账户以卖1至4档7.8元价格申报卖出10,000,000股,成交2,949,969股,成交金额23,009,758.2元,成交均价7.8元,其中2,826,406股为“桂某选”账户与“唐汉博”账户买入,当日市场成交46,966,754股,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6.02%。9:52:41至9:54:26“唐汉博”账户以7.65元至8.1元申报买入“小商品城”6笔共计6,000,000股,申报价格最高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0.25元,其中4笔4,000,000股以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0.01元至0.1元价格申报,申买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申买排名第1位,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比例为83.9%,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232,39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的25.82倍,主动成交4,601,851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76.7%,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7.63元,最后一笔申报成交均价为7.97元,上涨幅度为4.46%。
4月13日至4月14日账户组存在日内双向申报、盘中拉抬、对倒交易情况。
4.拉高出货阶段(2016年4月15日)
4月15日,“唐汉博”账户以7.94元至8.3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26,892,100股,成交7,501,264股,占申报买入量的27.9%,成交金额60,279,497.94元,成交均价8.04元,“唐汉博”“桂某选”账户及“王涛”建银账户以7.95元至8.2元价格申报卖出69,949,090股,成交54,038,190股,占申卖量的77.25%,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44.55%,成交金额432,831,737.17元,成交均价8.01元。
当日9:23:44至9:24:43,“唐汉博”账户以7.98元至8.01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6笔共计3,804,100股,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68.39%,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申报价位以上买入量的85.98%,9:32:47前全部撤单。当日该股以8.01元开盘。
9:36:10至9:38:39,“唐汉博”账户以买1、2档7.94元至7.98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6笔共计4,088,000股(低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0.01元至0.02元),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的申报量为360,8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的申报量的11.33倍。9:42:25至9:43:13撤回申报3,808,300股,撤回申报股数占申报量比例为93.16%,撤回申报时位于买1至3档,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由7.95元上涨至7.98元。9:49:19至9:50:03“唐汉博”账户以7.95元价格申报卖出16笔10,560,000股,此后股价下行,10:06:46至10:09:24上述申卖单全部撤单。
10:19:07至10:19:48,“唐汉博”账户以8元至8.3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6笔共计6,000,000股,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0.05元至0.33元,均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价差为0.01元至0.17元),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4,989,980股,上述申买单全部主动成交。10:23:14至10:24:41“唐汉博”账户以8.14元至8.18元价格申报买入6笔5,880,000股,10:25:21至10:25:45撤回申报5,092,636股,占申报量的86.61%。10:19:07账户组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7.86元,10:25:45账户组撤单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24元,上涨4.83%。10:25:59开始“唐汉博”账户、“王涛”建银账户、“桂某选”账户以8.2元至7.95元价格申报卖出59,389,090股(其中56,526,690股申卖价格为8元),成交54,038,190股,其间11:14:31至13:04:48“唐汉博”账户以买1至2档7.97元至7.99元价格申报买入7,120,000股(低于卖委托第1档0.01元至0.02元),成交前撤回申报6,685,800股,占申报比例为93.9%。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36,564,976股。
(四)第四阶段
1.加仓及维持、拉抬股价阶段(2016年4月20日至4月25日)
4月20日至4月25日,账户组通过对倒、虚假申报等方式维持、拉抬股价。4月21日,“唐汉博”“桂某选”账户及“王涛”太平账户以7.29元至7.5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42,701,700股,成交20,653,448股,“王涛”建银账户以7.36元至7.4元价格申报卖出19,143,984股,全部成交。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10.55%。4月22日,“唐汉博”与“王涛”太平账户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23.39%。
2.卖出获利阶段(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6月23日)
4月26日“唐汉博”账户以7.2元至7.4元价格申报卖出“小商品城”21,085,658股,成交17,603,596股,成交金额127,898,935.15元,成交均价7.27元。“王涛”太平账户及“唐汉博”账户以7.17元至7.38元价格申报买入15,515,5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14,443,400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93.09%。截至当日收盘“唐汉博”账户“小商品城”已卖出。
“唐汉博”账户于2016年4月27日被限制交易。之后账户组无买入成交,“王涛”太平账户持续卖出该股,至2016年6月23日收盘账户组中持有的“小商品城”已全部卖出。经查,唐汉博、王涛涉案操纵行为非法获利共计41,884,236元。
以上事实,由有关账户开户资料、户口记录、月结单、银证转账流水、对账单、成交流水、委托流水、银行交易记录、工商登记资料、通讯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酒店入住记录、电话委托录音、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有关统计数据、对唐汉博实行自律监管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唐汉博、王涛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当事人辩称,第一,本案全部证据来自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证据本身取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疑问。第二,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香港,中国证监会没有管辖权。第三,唐汉博、王涛承认对各自账户的使用控制,王涛的资金系其向唐汉博借款,本案定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唐汉博的核心主导作用。第四,证监会将《证券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操纵开盘价”“日内反向交易”等认定为操纵市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五,王涛承认其进行的操纵行为,但认为对其拟作出的处罚过重,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香港证监会有调查权,香港证监会向我会申明移交证据为其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足以信赖。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我会可以和其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2014年6月,我会公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01号);2016年9月,我会公布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同时废止。2014年10月,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并于2016年11月签署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取代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此外,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均为国际证监会组织成员,签署了《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建立了执法合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和执法工作需要,我会可以商请香港证监会移交与本案有关的证据。香港证监会移交我会的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证明手续,合法合规,可以作为本案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第二,唐汉博、王涛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通过股票交易系统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小商品城”股票实施了操纵行为,我会对该违法行为有合法的管辖权。第三,本案证据显示,唐汉博为涉案操纵行为提供资金、下单场所,下单所用电脑在唐汉博家中藏匿,下单活动有关消费由唐汉博支付,其本人也存在下单实施操纵的违法行为,王涛下单的地址与唐汉博的活动时间和地点也高度一致。唐汉博和王涛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中存在资金拆借关系。综合考量上述情况,并结合涉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经验、交易配合等情况,足以认定在本案中唐汉博控制涉案账户并实施操纵行为,王涛为其操盘手的事实。第四,涉案当事人在操纵期间利用控制账户,通过日内反向交易、自买自卖、虚假申报等一系列手法,影响了“小商品城”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所述操纵行为。第五,涉案当事人绕道境外,采取更为隐蔽的违法手段对境内市场实施反向操纵,对抗和规避调查,严重地危害了市场秩序,主观故意明显,违法性质恶劣。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唐汉博涉案操纵行为违法所得41,884,236元,并处以208,821,180元罚款。
二、对王涛处以6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3月10日
唐汉博、唐园子等操纵市场案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等5名责任人员)
〔2017〕20号
当事人:唐汉博,男,1973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唐园子,男,1978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唐汉博之弟。
袁海林,男,1974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唐汉博表叔。
唐渊琦,男,1982年4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唐汉博表弟。
袁超,男,1989年8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唐汉博表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唐汉博、唐园子等人市场操纵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唐渊琦、袁超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3月2日,我会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等人违法事实如下:
一、账户控制情况
(一)唐汉博实际控制账户情况
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13日期间,唐汉博通过袁海林、唐渊琦、袁超控制使用“袁海林”、“袁某林”、“唐某”、“叶某清”、“李某怡”、“杨某荣”、“唐某若”等7个自然人账户(以下简称“袁海林”账户组)。上述账户交易股票品种类似,下单所使用的电脑、下单地址高度重合,相关银行账户网银转账地址高度重合,资金关联度高,涉案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唐汉博。“袁海林”账户组在北京、长沙等地酒店下单时点与袁海林、袁超等人的入住记录完全匹配。多台交易使用电脑隐匿在唐汉博香港家中。唐汉博在上述违法人员中起主导、核心作用,袁海林、唐渊琦、袁超为其主要操盘手。
(二)唐园子实际控制账户情况
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3月26日期间,唐园子实际控制“熊某林”、“张某”等2个自然人账户(以下简称“熊某林”账户组)。上述账户下单使用电脑、下单地址存在重合,有关银行账户网银转账地址存在重合,交易股票品种类似,资金关联度高。“熊某林”账户组在北京、长沙等地酒店下单时点与唐园子入住记录完全匹配。熊某林、张某承认,证券账户自开户之日起即交唐园子控制使用。
(三)唐汉博和唐园子的关联情况
唐园子实际控制的“熊某林”账户组与唐汉博等实际控制的“袁海林”账户组交易股票高度趋同,交易配合特征明显。下单使用电脑、下单地址存在重合,唐汉博等人控制银行账户与唐园子控制银行账户存在资金关联。
二、唐汉博等操纵“同花顺”、“杰赛科技”的情况
(一)操纵“同花顺”的情况
2015年2月12日至3月23日共23个交易日,唐汉博等人实际控制的“袁海林”账户组在每个交易日均交易“同花顺”,其中1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18个交易日存在反向交易,12个交易日全日撤回申报量占账户组申报量比例超过50%,期间“袁海林”账户组累计买入34,529,067股,累计买入金额2,955,781,754.18元,累计卖出34,529,067股,累计卖出金额3,051,849,222.52元,期末无余股,“袁海林”账户组获利91,805,493.91元。
1. 第一阶段
(1)2015年2月12日、2月13日为建仓、拉抬阶段
2月12日,“袁海林”、“袁某林”账户申报买入13,325,000股,实际成交3,981,558股,成交金额310,298,592.04元,买入均价77.93元。全天仅申报买入,未申报卖出。
10:41:57:36至11:00:24:56,“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77.4元至涨停价78.5元价格申报买入9笔2,530,000股,其中7笔2,010,000股处于买1档,成交514,698股,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322,001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7.86倍,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1,151,074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2.2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275,249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9.2倍,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78.1元,账户组最后1笔申报最高成交价格为涨停价78.5元,11:00:24:58至11:26:00:54,该股连续涨停。
11:01:20:63至11:04:30:98,“袁海林”账户以涨停价78.5元申报买入3笔2,210,000股,申报时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数量为2,952,140股,账户组申报数量占申报时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数量比例为74.86%,“袁海林”账户于11:24:29:82至11:24:30:23将上述申买单全部撤回,11:26:09:43该股打开涨停。
13:09:00:07至13:14:26:78“袁海林”账户以77元至78.49元价格申报买入7笔1,935,000股,其中6笔处于买1档,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43,338股,账户组申报量为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44.65倍,13:13:10:76至13:14:55:40撤回申报1,655,403股,撤回申报量占申报量比例为85.55%,最短驻留时间28.62秒,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77元,最后一笔撤单前市场成交价为78.5元。
14:04:51:88至14:13:56:99“袁海林”账户以76.01元至78.5元价格申报买入9笔2,350,000股,全部处于买1档,其中8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价差在0.2元至1.42元之间),其中7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58,39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40.25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58,9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39.9倍,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76.01元,账户组最高成交价格为78.5元,上涨幅度为3.28%。
14:14:19:03至14:56:40:00,“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买1档78.49元至78.5元价格申报买入9笔2,160,000股,其中4笔1,929,7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183,011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11.8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224,858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9.61倍。14:56:56:00该股被封死在涨停板上。
14:59:48:53至14:59:56:63“袁海林”账户以涨停价78.5元价格申报买入2笔1,000,000股,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568,500股,账户组申报数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76倍,均未成交。
2月13日“袁海林”账户以78.6元至81元申报卖出28笔2,054,716股,成交1,634,250股,成交金额129,037,746.6元,成交均价78.96元。账户组中“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72元至79.45元的价格申报买入28笔3,919,000股,成交2,362,468股,成交金额185,275,758.58元,成交均价78.42元,其中12笔1,710,1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账户间对倒570,892股,以买1档买单不断消化高档位卖单(卖6至14档)。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4,709,776股。当日该股收盘价82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4.46%。
(2)2月16日为部分卖出获利阶段
2月16日,“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76元至82.88元价格申报买入1,183,500股,成交683,500股,成交金额56,329,087.00元,成交均价82.41元。“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79.9元至86.2元价格申报卖出4,736,065股,成交3,791,576股,成交金额310,928,602.68元,成交均价82.01元。账户间对倒508,700股,对倒股数占当日账户组买入成交量的比例为74.43%,以对倒方式消化高档位卖单后继续卖出。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1,601,700股。
(3)2月17日为再次拉升阶段
2月17日“袁海林”账户组采取盘中拉抬、对倒方式拉升股价。“叶某清”与“袁海林”账户以81元至92元价格申报买入7,653,100股,成交2,362,216股,成交金额200,907,351.51元,成交均价85.05元。“袁某林”账户以84.88元至86.2元申报卖出1,929,160股,成交1,601,700股,成交金额136,353,749元,成交均价85.13元,账户间对倒1,104,240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为7.69%。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2,362,216股。当日该股收盘价91.81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8.78%。
10:23:49:98至10:27:46:78,账户组中“袁海林”账户以买1档申报买入11笔共191,500股,申报价格由81元逐步提高至85元,均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格(最高价差为2.5元),有7笔155,5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最高价差为2.03元)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上述时段账户组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81,3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2.36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64,996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2.95倍。账户组申报全部成交,成交金额为15,819,435元,成交均价82.61元,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买入成交股数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81.01%。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0.86元,账户组最高成交价格为84元,上涨幅度为3.88%。
10:58:07:26至11:07:24:43,“袁海林”账户以买1档82.5元至87元价格申报买入16笔2,420,000股,全部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全部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最高价差为1.23元)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194,579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12.44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200,38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12.08倍,账户组成交数量为697,749股,成交金额58,895,421.7元,成交均价84.41元,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买入成交股数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69.63%。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2.01元,账户组最高成交价格为85.99元,上涨幅度为4.85%。
(4)2月25日、26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2月25日,“袁海林”及“叶某清”账户开盘9:30即申报卖出,申报价格在91元至85.2元之间,全天卖出2,362,216股,成交金额204,196,565.08元,成交均价86.44元。“袁海林”账户以85元至86元价格申报买入1,440,000股,成交545,000股,成交金额46,476,196.00元,成交均价为85.28元,账户间对倒430,450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4.05%,对倒股数占当日账户组买入成交量的比例为78.98%。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545,000股。
2月26日“袁海林”账户以82元至85.68元申报买入3,615,0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3,173,524股,占申报量的87.79%,最短驻留时间为6.3899秒,成交441,476股,成交金额36,808,392元,成交均价83.38元,“袁海林”账户以83元至86.7元价格申报卖出1,282,134股,成交500,810股,成交金额42,736,693.24元,成交均价85.34元。
2. 第二阶段
(1)2月27日至3月6日为加仓、拉抬阶段
2月27日,“袁海林”账户以81元至88元价格申报买入8,029,0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5,953,096股,占申报量的74.14%,成交1,819,232股,成交金额155,102,538.4元,成交均价85.26元,当日账户组无卖出成交。当日账户组盘中多次采用大笔申报撤单,小笔申报突进方式拉升股价。
当日10:12:05:12至10:17:20:65,“袁海林”账户申报买入13笔1,475,000股,其中10笔1,275,000股处于买1档,申报价格由81元逐步推进为83元,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71,952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20.5倍,成交前撤回申报1,272,448股,占账户组申报总量的86.27%,最短驻留时间为8.6299秒。10:17:54:15至10:19:2435,“袁海林”账户以84元至85元价格申报买入7笔140,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0.02元至1.01元,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53,0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2.64倍。10:12:0512至10:19:2437,账户组买入成交342,552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73.49%。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0.97元,最后一笔申报最高成交价格为84.88元,上涨幅度为4.83%。
14:52:4660至14:56:0976,“袁海林”账户以买1档85元至88元价格申报买入10笔1,304,600股,其中9笔1,259,000股申报价格均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最高价差1.98元),其中8笔1,149,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的价格,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14,5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89.97倍,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65,85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19.81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88,353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4.77倍,成交565,988股,成交金额48,771,566.48元,成交均价86.17元,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买入成交股数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的86.35%,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4.57元,账户组最后一笔申报最高成交价格87.5元,上涨幅度为3.46%。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2,304,898股。
3月2日“袁某林”、“袁海林”、“杨某荣”账户以83元至94.61元申报买入3,804,200股,成交1,931,414股,成交金额165,372,820.95元,成交均价85.62元,其中880,600股为“袁海林”账户以卖11、18档申报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5.78%。“袁海林”账户以86.1元至93.3元价格申报卖出3,541,890股,成交2,304,898股,成交金额201,824,178.8元,成交均价87.56元。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1,931,414股。
3月3日,“袁海林”账户以86元至93.9元价格申报买入10,630,000股,成交2,258,168股,成交金额202,366,622.17元,成交均价89.62元,成交前撤回申报6,371,832股,占申报量的59.94%,最短驻留时间为10.4399秒,“杨某荣”与“袁海林”账户以卖5、12、29档89.99元、90元价格申报卖出350,000股,成交274,800股,成交金额24,731,252元,成交均价90元。当日账户组采用大量买单申报撤单、少量买单突进及尾市拉抬方式操纵方式拉升股价。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3,914,782股。
3月4日,“袁海林”账户以80元至88元价格申报买入2,083,000股,成交594,870股,成交金额51,795,821.9元,成交均价87.07元,其中350,000股为“杨某荣”账户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4.62%,“袁海林”、“袁某林”、“杨某荣”账户以87元至90元价格申报卖出3,914,782股,成交753,968股,成交金额65,670,331元,成交均价87.1元,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3,755,684股。
3月5日,“袁海林”、“叶某清”账户以85元至87元价格申报买入2,431,100股,成交1,277,101股,成交金额110,324,318.4元,成交均价86.39元,其中741,247股为“袁海林”账户以1至9档价格申报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为8.73%。“袁海林”账户以86元至87元价格申报卖出2,555,684股,成交2,253,884股,成交金额194,722,200.6元,成交均价86.39元。
3月6日,“袁海林”账户以81.88元至86元价格申报买入13笔2,080,000股,其中10笔1,420,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的价格,其中8笔1,380,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73,304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28.37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204,925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0.15倍,成交前撤回申报1,529,060股,占账户组申报数量比例为73.51%,最短驻留时间为0.1299秒,成交550,940股,成交金额45,905,164元,成交均价83.32元。
(2)少量卖出获利阶段
3月9日,“袁海林”与“杨某荣”账户以80元至85元价格申报买入2,052,900股,成交1,746,811股,成交金额145,961,058.30元,成交均价83.56元,“袁海林”与“叶某清”账户以80.5元至85.1元价格申报卖出3,817,041股,成交3,329,841股,成交金额272,420,257.50元,成交均价81.81元,其中1,131,531股为“杨某荣”账户买入,通过对倒交易消化高档位卖单,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9.27%。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1,746,811股。
(3)加仓及维持、拉抬股价阶段
3月10日,“袁海林”账户申报买入成交72,500股,成交均价85.27元。2015年3月11日,“袁某林”、“袁海林”账户以83元至85元价格申报买入5,273,800股,成交2,070,298股,成交金额174,467,160.22元,成交均价84.27元,其中871,200股为“杨某荣”账户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11.75%,“杨某荣”账户以84元价格申报卖出1,728,411股,全部成交,成交金额145,204,439元,成交均价84.01元。
3月12日,“袁海林”账户以82.97元至90元申报买入14,174,6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10,081,956股,占申报量的比例为71.13%,最短驻留时间为6.3799秒,成交4,092,644股,成交金额350,747,268.94元,成交均价85.70元,其中1,324,047股为“袁某林”账户卖出。“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84元至86.5元价格申报卖出2,281,198股,成交1,498,611股,成交金额128,244,034.47元,成交均价85.58元。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11.27%,占当日账户组卖出成交量的88.35%。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4,755,231股。
(4)3月13日至3月16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3月13日,“袁海林”、“袁某林”、“叶某清”账户以84.95元至87元申报买入2,251,600股,成交911,530股,成交金额78,982,722.46元,成交均价86.65元。“袁海林”账户以86.1元、87元价格申报卖出5,353,500股,成交1,594,371股,成交金额138,791,140.92元,成交均价87.05元,其中504,700股为“叶某清”、“袁某林”账户买入,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6.57%。
3月16日,“袁海林”账户以89.49元至90元价格申报买入750,0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712,800股,占申报量比例为95.04%,最短驻留时间为37.8秒,成交37,200股,成交金额3,329,400元,成交均价89.5元。“袁海林”、“袁某林”、“叶某清”账户以88元至92元价格申报卖出5,384,458股,成交4,072,390股,成交金额363,046,718.2元,成交均价89.15元。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中仅“袁海林”账户持有37,200股。3月17日,“袁海林”账户将所持余股全部卖出。
3. 第三阶段
(1)2015年3月18日至3月19日为建仓拉抬阶段
3月18日,“袁海林”账户以85.02元至95元价格申报买入76笔6,132,300股,成交2,499,917股,成交金额222,375,741.98元,成交均价为88.95元,当日账户组未申报卖出。13:10:34:07至13:20:52:44,“袁海林”账户申报买入30笔2,558,600股,其中27笔2,402,600股处于买1档,其中20笔1,902,6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其中17笔1,636,6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最高价差为5元),申报前一刻市场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172,496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14.83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259,924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9.84倍,成交1,067,410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67.17%。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7.89元,账户组最后一笔申报最高成交价为95元,上涨幅度为8.09%。
3月19日,“袁海林”、“袁某林”、“杨某荣”、“叶某清”账户以88.89元至97.99元价格申报买入15,374,4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10,918,023股,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为71.01%,最短驻留时间为17.51秒,成交3,783,038股,成交金额357,036,481.13元,成交均价94.38元。“袁海林”账户以94.3元至98.01元价格申报卖出1,685,017股,成交1,672,517股,成交金额158,843,757.99元,成交均价94.97元,其中1,461,317股为“杨某荣”、“叶某清”账户买入,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10.92%,对倒股数占当日账户组卖出成交量比例为87.37%。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4,610,438股。
10:47:07:24至11:12:33:41,账户组以90.95元至96.1元价格申报买入51笔9,055,900股,其中42笔7,995,900股处于买1档,申买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569,459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买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15.9倍,申买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3,585,872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买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2.53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814,493股,账户组申报数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11.12倍,成交前撤回申报62,347,50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68.85%,成交2,821,150股。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90.90元,账户组最后一笔申报最高成交价格为96.1元,上涨幅度为5.72%。
(2)3月20日至3月23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3月20日,“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97元至99.5元价格申报买入1,364,0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856,814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62.82%,成交507,186股,成交金额49,737,280.2元,成交均价98.07元,其中351,441股为“杨某荣”、“叶某清”账户卖出,以对倒方式消化高档位卖单,对倒股数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比例为69.29%。“袁海林”、“叶某清”、“杨某荣”账户以96元至100元价格申报卖出3,189,711股,成交2,966,321股,成交金额293,875,994.56元,成交均价99.07元。
3月23日9:15:14:20至9:16:42:04,“袁海林”账户组中“袁海林”账户分4笔申报买入1,340,000股,其中3笔1,300,000股以涨停价110.68元申报,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64.35%,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价位以上(指账户组最低申报价格以上,下同)买入量的69.80%,账户组在上述期间申买排名第1位。9:18:55:51上述买入申报全部撤单,当日该股以110元价格开盘,开盘涨幅9.32%。“袁海林”账户组中“袁海林”、“袁某林”和“杨某荣”等3个账户于9:24:46:15至9:41:35:59以110.68元至106.8元价格申报卖出2,393,291股,合计卖出2,151,303股,成交金额237,866,828.88元,成交均价110.57元,将所持该股全部减持。
(二)操纵“杰赛科技”
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袁海林”账户组中“袁海林”、“袁某林”、“李某怡”、“唐某若”、“叶某清”、“杨某荣”账户,在63个交易日交易“杰赛科技”,导致该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出现异常,期间累计买入47,964,403股,累计买入金额1,274,294,666.41元,累计卖出49,916,925股,累计卖出金额1,402,274,161.84元,获利108,049,794.08元。
“袁海林”账户组交易该股手法与前述交易“同花顺”手法类似,主要采取三种手法操纵“杰赛科技”,具体如下:第一,连续集中交易,拉抬股价。期间,“袁海林”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成交总量比例超过5%的有34个交易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17个交易日,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6个交易日,12月31日成交占比最高,达47.82%。第二,大量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虚增证券成交量。期间有29个交易日存在日内反向交易,16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其中14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总量比重在5%以上,8个交易日对倒比重达10%以上,12月31日对倒比重最高,达43.88%。第三,虚假申报撤单,诱导投资者跟风。期间23个交易日账户组撤回申报量占申报量比例超过50%。
三、唐园子操纵“广发证券”的情况
2014年12月4日14:02:32:30至14:02:33:48,“张某”账户以买1档涨停价21.9元申报买入6笔3,420,000股,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5,000股,“张某”账户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684倍,不断买入以涨停价所挂申卖单,该时段最后一笔申买单将申报前一刻以涨停价所挂申卖单全部买入。14:02:33:84至14:04:39:27,“张某”账户以21.9元申报买入4笔1,766,000股,前3笔1,710,000股全部成交。14:02:32:49该股被封死在涨停板上。
2014年12月5日9:15:01:46,“熊某林”账户以涨停价24.09元(高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0%)申报买入2笔1,342,800股,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比例为20.87%,占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价位以上买入量比例为89.35%,“熊某林”账户在上述期间申买排名第1位,申报前一刻市场前10档卖出申报总量为95,198股,“熊某林”账户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10档卖出申报总量的14.11倍,9:16:21:38全部撤单。当日“广发证券”以22.95元价格开盘,开盘涨幅4.79%。“张某”账户在9:31:28:82至9:51:43:23期间以23.4元至23.93元价格不断申报卖出,共计卖出5,130,000股,将所持该股全部减持,成交金额122,112,068.67元,成交均价23.8元,获利9,572,618.88元。
四、唐汉博与唐园子共同操纵“新希望”、“博云新材”的情况
(一)共同操纵“新希望”的情况
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3月25日,“熊某林”、“张某”、“杨某荣”、“袁某林”、“袁海林”账户累计申报买入154,831,700股,成交28,772,378股,成交金额585,243,705.73元,成交均价20.34元。“袁海林”账户申报卖出82,222,040股,成交27,734,278股,成交金额600,268,254.51元,成交均价21.64元。上述期间“袁海林”账户共计获利36,349,015.24元,其余账户无盈利。
1. 2015年3月23日为建仓阶段
2015年3月23日“袁海林”账户以19.3元至19.4元价格申报买入5笔2,490,000股,成交2,139,684股,成交金额41,439,951.28元,成交均价19.37元。
2. 3月24日为拉抬股价阶段
3月24日,“袁海林”、“袁某林”、“杨某荣”、“熊某林”账户申报买入139,715,700股,当日成交26,594,594股,成交金额542,965,935.45元,成交均价20.42元。
当日10:42:00:70至11:13:43:34,“袁海林”账户以18.91元至涨停价21.32元价格申报买入119笔45,057,200股,其中111笔处于买1档,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8,825,155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5.11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446,986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00.8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12,781,166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3.53倍,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由18.9元上涨为21.3元,上涨幅度为12.7%。该股11:13:43:05首次触及涨停板,11:13:51:68至11:24:14:76该股连续涨停,11:24:16:32打开涨停。11:14:05:91至11:15:23:27“袁海林”账户以涨停价21.32元申报买入31笔13,700,000股,11:23:54:77至11:23:59:39全部撤单。
11:25:06:61至11:29:48:24“袁海林”、“袁某林”账户申报买入39笔15,026,000股,全部处于买1档(其中28笔13,000,000股以涨停价申报),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272,992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55.04倍。11:29:27:35该股被封死在涨停版上。
13:00:02:78至13:07:23:82“袁海林”、“袁某林”、“杨某荣”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62笔37,969,700股,上述申报中3,515,000股成交前撤单,其余均未成交。14:21:33:95至14:55:14:42,“熊某林”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27,962,800股,均未成交,却在涨停板形成堆单。截至当日收盘,“袁海林”账户组持股数量为28,734,278股。
3. 2015年3月25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2015年3月25日9:15:05:24至9:15:32:61,“熊某林”账户以买1档23.45元的价格(高于前收盘价9.77%)申报买入7笔7,000,000股,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44.23%,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价位以上买入量的47.51%,“熊某林”账户在上述期间申买排名第1位,9:19:48:25前全部撤单,撤单时所处档位为买1档。当日“新希望”以22.8元价格开盘,开盘涨幅6.94%。
9:30:04:78至14:23:38:07,“袁海林”账户以21.24元至22.8元价格申报卖出82,222,040股,成交27,734,278股,成交金额600,268,254.51元,成交均价21.64元。9:22:35:17至10:44:21:15,“张某”账户与“袁海林”账户申报买入5,626,000股,其中5,587,900股成交前撤回,撤回申报量占申报量的99.32%,最短驻留时间为13.7299秒。
(二)共同操纵“博云新材”
2015年3月24日至3月26日,“熊某林”、“张某”账户,以及“袁海林”账户共计申报买入25,908,800股,成交10,029,848股,成交金额179,235,109.46元,成交均价17.87元。“袁海林”、“熊某林”账户申报卖出37,253,861股,成交12,775,149股,成交金额230,326,649元,成交均价18.03元。上述期间“袁海林”账户获利1,888,611.28元,“熊某林”账户亏损131,855.46元,其余账户无盈利。
3月24日9:32:41:12至10:06:03:64,“袁海林”账户以17.7元至18元价格申报买入12笔4,330,000股,其中3,275,809股于成交前撤回申报,占申买量比例为75.65%,成交1,054,191股,成交金额18,775,045.5元,成交均价为17.81元。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17.68元,最后一笔申报撤单前市场成交价为18.01元,上涨幅度为1.87%。
3月25日,“袁海林”、“张某”、“熊某林”账户以17.44元至18元价格申报买入15,378,800股,成交8,975,657股,成交金额160,460,063.96元,成交均价17.88元。14:24:24:01至14:25:05:86“张某”、“熊某林”账户以18元价格申报买入4,790,000股,全部成交,其中4,146,999股为“袁海林”账户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为12.54%。“袁海林”账户以17.6元至18.4元价格申报卖出15,021,300股,成交6,754,949股,成交金额121,918,672.46元,成交均价18.05元。
3月26日,9:15:37:20至9:16:19:23,“熊某林”账户以19.79元价格(高于前收盘价10.01%)申报买入6笔6,000,000股,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152,500股,“熊某林”账户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39.34倍,9:17:49:30至9:17:50:31全部撤单。9:16:57:28至13:45:28:87“袁海林”、“熊某林”账户以17.95元、18元、18.05元价格申报卖出22,232,561股,成交6,020,200股,成交金额108,407,976.54元,成交均价18.01元。
上述事实,由有关开户资料、工商登记资料、对账单、成交流水、委托流水、电脑信息资料、银行转账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现场照片、证券账户资料、下单记录、交易流水、交易所提供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13日期间内,唐汉博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袁海林”账户组操纵“同花顺”、“杰赛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2014年12月4日至12月5日,唐园子利用资金优势与持股优势通过“熊某林”账户组操纵“广发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唐汉博与唐园子共同操纵“新希望”2015年3月23日至25日股价及“博云新材”2015年3月24日至3月26日股价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系唐汉博主要操盘手,参与了前述唐汉博操纵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三)、(四)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唐汉博、袁海林、袁超、唐渊琦等辩称:第一,本案部分证据来自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该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疑问;第二,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唐汉博起主导核心作用;第三,唐渊琦、袁超等人的账户买卖股票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当事人没有操纵市场的故意;第四,本案部分证据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第五,当事人袁海林对其利用资金优势单独进行股票操纵予以承认,但辩称其未使用袁某林、杨某荣、熊某林的账户,也没有与唐园子合谋操纵股价,唐汉博未参与本案。第六,袁海林提出其积极配合调查,有从轻减轻情节。当事人唐园子辩称,第一,其购买“广发证券”是对当时股票市场行情综合分析研判后做出的投资决策,并非以操纵股价为目的;第二,唐园子并没有与唐汉博共同操纵“新希望”和“博云新材”的主观故意。
我会认为:第一,唐汉博等涉案人员已因操纵市场行为屡次受到我会行政处罚。证据显示,以唐汉博为首的相关人员组成了较为稳定的团伙,涉案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唐汉博,违法行为的场所和工具也由唐汉博提供。综合考量有关证据,本案可以认定,唐汉博通过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等实际控制有关账户,进行了市场操纵的违法行为。第二,截至目前,唐汉博、袁海林等人已因市场操纵行为多次被我会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并未吸取教训,反而屡教不改,愈演愈烈,转而采取更为隐蔽、恶劣的违法手段,对抗和规避调查,继续危害证券市场,操纵股价。对该种多次违反法律法规,操纵市场的行为应予严惩。第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香港证监会有调查权,香港证监会向我会申明移交证据为其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足以信赖。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我会可以和其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2014年6月,我会公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01号);2016年9月,我会公布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同时废止。2014年10月,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并于2016年11月签署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取代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此外,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均为国际证监会组织成员,签署了《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建立了执法合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和执法工作需要,我会可以商请香港证监会移交与本案有关的证据。香港证监会移交我会的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证明手续,合法合规,可以作为本案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第四,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证据的形式、来源以及合法性、关联性问题,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予以质证并已作出合理说明,对当事人对有关证据提出的质疑不予采纳。第五,经对有关账户委托使用的IP、MAC地址、交易趋同性、资金归属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可以认定操纵期间唐汉博等对“袁某林”、“杨某荣”账户的控制关系。本案并未认定袁海林对“熊某林”账户的控制关系。第六,从操纵行为的时间、方式、手法以及账户交易的配合度等特征上看,足以认定唐汉博、唐园子涉案共同操纵“新希望”、“博云新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第七,12月4日,唐园子通过拉涨停、封涨停手法影响“广发证券”股价后,于12月5日早盘第一时间以涨停价大笔买入然后随即撤单,并在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后,即将前一交易日买入股票全部减持,上述行为足以说明其影响当日开盘价、操纵股价的意图。唐园子通过“熊某林”账户组操纵“广发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唐汉博操纵“同花顺”、“杰赛科技”违法所得199,855,287.99元,并处597,765,863.97元罚款,对袁海林、唐渊琦、袁超分别处以600,000元罚款。
二、没收唐园子操纵“广发证券”违法所得9,572,618.88元,并处28,717,856.64元罚款。
三、对唐汉博、唐园子共同操纵“新希望”和“博云新材”行为,没收唐汉博、唐园子违法所得38,105,771元,对唐汉博处以89,653,850元的罚款,对唐园子处以22,863,463元的罚款,对袁海林、唐渊琦、袁超分别处以6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