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继承、无偿受赠父母房产需按“偶然所得”缴个税?权威说法来了!

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编辑 陈星    

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按照公告,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有三类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分别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公告指出,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公告,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责编 陈星

Copyright© 2014 成都每日经济新闻社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违者必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90017  

网站备案号:蜀ICP备19004508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9002002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