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刚性兑付” 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获批

7月19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已于近期批复了《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这标志着由中国信登集中管理的信托受益权账户体系建设正式启动。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卢九安    

图片来源:摄图网 

事关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的各项细则终于揭开面纱。7月19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登)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已于近期批复了《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账户细则》),这标志着由中国信登集中管理的信托受益权账户体系建设正式启动。

中国信登董事长文海兴表示,《账户细则》健全和完善了信托受益权账户的管理规则,实现了集中管理的信托业受益权账户体系建设零的突破。信托受益权账户体系的建立,对信托行业转型发展、回归本源具有重要意义,将实现信托受益权的集中规范管理,打破“刚性兑付”、为受益人提供份额登记与查询等服务,构建规范化的行业信息披露平台与制度。

信托收益权账户不得出租、转借

据悉,《账户细则》遵循“自愿开户、账户实名、一人一户、信息保密”原则:一是自愿开户原则。受益人自主选择是否在中国信登或代理开户机构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二是账户实名原则。账户开立需以自己或金融产品名义开立,原则上由本人申请开立;并保证所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三是一人一户原则。一个受益人只能开立一个信托受益权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四是信息保密原则。中国信登及代理开户机构不得泄露开户资料信息和账户信息,不得违规使用信托受益权账户,也不得将信托受益权账户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账户细则》称,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信登有关规定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等,可以申请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账户细则》根据受益人类型将信托受益权账户分为自然人账户、金融机构账户、其他机构账户和金融产品账户等四类。

对于不同账户,《账户细则》称,四类信托受益权账户中,自然人账户应当由本人申请开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代为办理。金融机构账户应当由金融机构法人或者由经金融机构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申请开立,并提供开立机构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明。其他机构账户应当由该机构法人或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主体申请开立。金融产品账户应当由产品管理人申请开立,并在开立前履行相应的金融产品备案或登记手续。

受益人可以在中国信登或代理开户机构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开立业务。受益人应选择中国信登认可的官方渠道公示的具有代理开户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相关业务。在中国信登或代理开户机构对受益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核验后,中国信登为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配发唯一信托受益权账户编码,并出具《信托受益权账户开户证明书》。

金融机构代理开户需满足四个条件

此外,《账户细则》还显示,金融机构有资格申请成为代理开户机构,除信托公司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成为代理开户机构的,需经过中国信登的资格审核,并严格履行《账户细则》要求的内控及管理责任。代理开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信登规定及代理开户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和要求开展信托受益权账户相关业务,不得违规、越权开展业务,不得将所代理的信托受益权账户相关业务转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代理开户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代理开户网点。

金融机构申请代理开户机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中国信登认可的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二是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人员、场所、业务设施等条件,三是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四是具备开展业务所必要的信息系统及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以及中国信登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信登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要求,严格执行《账户细则》,建立健全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系统,通过组织全行业的集中培训、细则解读、联调测试、执行指导和操作规程的意见征询等工作,及时启动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系统上线,同步开展受益人代理开户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托登记机制。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前期信托登记更多集中于产品端,受益权账户管理则可以实现信托受益人集中管理所投资产品份额的良好效果。未来也有利于为开展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质押办理提供较为权威的渠道。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责编 卢九安

Copyright© 2014 成都每日经济新闻社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违者必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90017  

网站备案号:蜀ICP备19004508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9002002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