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三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每经记者 周程程    每经编辑 陈星    

8月22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指出,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对试验性医学研究、医疗器械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明确举办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试验性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并取得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同意。

二是整合有关内容,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一章,明确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定完善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水平。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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