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回应“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推迟召开”: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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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新华社

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推迟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5月22日召开。

对于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推迟召开,全国人大近日回应表示,宪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5月22日召开。会议召开时间晚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每年第一季度”。

关于推迟召开全国人大会议,宪法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宪法对于非常情况下推迟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有明确规定,即宪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今年1月以来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的紧急措施。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适当推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间,并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社会逐步恢复正常等客观条件具备时,及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责编 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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