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如还本困难可发1~5年期新债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根据省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额度编制。并且,到期后如果地方政府还款困难,经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发行1~5年期新债券,分年全部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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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朱小雯 发自北京

    国家财政部昨天公布《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根据省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额度编制。并且,到期后如果地方政府还款困难,经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发行1~5年期新债券,分年全部归还。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可以用于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直接支出,也可以转贷市、县级政府使用。市、县级财政根据省级财政核准的转贷额度编列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

    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后,由中央财政统一代办偿还。地方财政要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及时向中央财政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

    《办法》规定,如果届时地方政府还本确实存在困难,经批准,到期后可按一定比例发行1~5年期新债券,分年全部归还。对于未按时上缴的,中央财政根据逾期情况计算罚息,并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

    中国国债协会研发部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各省的债券上市时间由各省还款准备情况,资金的需求和使用情况,以及各省的申请时间而定,按照记账式国债发行方式,可能各省发行债券的时间不一样。

    《办法》还强调,地方政府债券预算资金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

    财政部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债务项目申报、审批、绩效考评和监督等制度,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债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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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祝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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