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扩大券商资管业务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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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月19日证监会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并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原《管理办法》2003年12月颁布,2004年2月实施,至今已经9年。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发布时间超过5年的“试行办法”,需要在对试行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修订为正式办法。同时,随着市场状况、客户需求和证券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的变化,原《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逐渐显现管制过多、与市场需求形势发展不适应的问题,需要适当调整、完善,以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服务,增强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据介绍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放松管制,放宽限制。如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二是强化监管,防控风险。如强化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充分揭示风险和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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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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